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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違反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過的人?

違反交通管制,不聽勸阻的處罰如下:

1.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但不構成犯罪的,由交管部門處以200至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日拘留;

2.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壹般會被依法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責任,由交管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責任事項:

1.受理案件的責任: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人員,發現機動車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主動投案,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調查取證責任: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受理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采取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方式進行調查,並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認定並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相關秘密。

3.審判責任:聽取案件調查報告,審查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非自願履行。

8.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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