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解釋主體和解釋效果,可以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1.正式解釋:又稱法定解釋和授權解釋,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根據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2.非正式解釋:又稱學術解釋和任意解釋,壹般指學者或其他個人和組織對法律條文做出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非正式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對法律的適用有參考價值,對法律的實際適用有很大的說服力。
二、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
1.審判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我國的審判解釋權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沒有法律的審判解釋權。
2.檢察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三、司法解釋的基本功能如下:
(1)對法律條文不夠具體,難以理解和執行的問題進行說明,對壹般的、原則性的條文給予具體的內容。
(2)通過法律解釋適應變化了的新的社會形勢。
法律調整要與社會現實相協調,某些行為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被賦予相應的法律意義,做出適合社會發展的評價。
(3)適用法律問題的統壹解釋。
包括:
壹種情形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具體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壹致,通過解釋,統壹理解,正確司法;
另壹種情況是為了統壹審判標準,對某壹類案件、某壹問題或某壹具體案件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規定進行統壹解釋。
(4)說明各級法院如何根據法律規定相互配合審理案件、確定管轄和相關操作規範。
(5)通過解釋活動彌補立法的不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