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是壹家商業公司的員工。2011年10月到某縣職業培訓學校學習。因為戴工作忙,兩個月的學習壹周只能來壹次,有時候壹次都來不了,所以戴對培訓內容並不熟悉。在縣職業技能鑒定站進行職業技能鑒定過程中,戴某找到縣職業技能鑒定站的鑒定員林某,要求林某通融壹下,找人代考。在林的幫助下,戴順利通過考核,拿到了職業資格證書。後來有人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報了此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將如何處理?違反專業技能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問題
違反國家職業培訓有關規定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主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職業培訓單位未按要求與學院簽訂培訓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2.職業培訓實體違反物價部門規定超標準收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3.職業培訓單位違反培訓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學生和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4.未經批準設立職業培訓實體,或者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低下、亂發畢業(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5.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在職業技能鑒定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擅自編制試題或者違反考場規則的;對符合條件的鑒定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偽造或者濫發鑒定證書;未按規定收取或使用鑒定費,以及有其他違反職業技能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予以處罰,吊銷鑒定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政府批準的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縣職業技能鑒定站作為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對申請人進行職業技能鑒定,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縣職業技能鑒定站違反國家規定,讓鑒定申請人找人代考,違規發放職業資格證書,應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並收回戴的職業資格證書;同時,取消林的職業技能考評員資格;縣職業技能鑒定站被責令停止學習整改半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特定職業的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者職業技能的考核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