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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主義的歷史發展

稅收法定主義起源於英國。在近代以前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奴隸主、封建領主和國王、君主為了滿足勞動人民的奢侈生活或籌集戰爭費用,利用各種借口任意征稅和剝削勞動人民。後來,在蓬勃發展的公民階級反抗運動中,逐漸形成了“無代表權不征稅”的思想;它的萌芽最早出現在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中:“所有的荷蘭盾或援助基金,如果不是基於我們王國總議會的決定,就不允許在我們王國征稅。”此後,1627的權利請願書規定,“未經議會壹致同意,不得強迫任何人給予或贈送禮物、貸款、捐贈、稅收或類似負擔”,從而確立了早期不成文憲法中的稅收法定主義。這壹憲法原則根深蒂固,以至於在1640年,王查理壹世為了通過稅收籌集對抗蘇格蘭軍隊的軍費,不得不兩次召集議會,導致英國內戰爆發,查理壹世死在斷頭臺上。直到1689年“光榮革命”勝利,英國議會頒布了《權利法案》,重申“國王未經國會同意隨意征稅是非法的”,正式確立了現代稅收法定主義。

在法國,1788年,巴黎議會否決了國王征稅和修改司法程序的法令;為了籌劃稅收計劃,解決財政問題,法國國王路易十六不得不在1789年重新召開了三級會議,這是自1614年以來壹直沒有召開過的會議。不料引發法國大革命,路易十六步查理壹世後塵..這壹年,法國發布了《人權宣言》,沒有直接規定稅收的問題,而是規定人民的財產不得任意侵犯,其中就包括了稅收的問題。後來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稅收必須由法律規定。”

其他西方國家或早或晚都將稅收法定主義作為其憲法原則,尤其是倡導和實行法治的國家,更重視其憲法中關於財稅制度的部分,或關於國家機構、權力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如日本《明治憲法》規定“新稅種的征收和稅率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開征新稅或變更現有稅種,必須依照法律或法律確定的條件。”又如意大利,其憲法第23條規定:“除依法外,不得規定個人稅或財產稅。”還有埃及、科威特等國家。

上述歷史發展表明:第壹,稅收法定主義始終以限制稅權為前提,法治的本質內容之壹在於依法行使權力,因此稅收法定主義“不僅構成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法治規範和制約國家權力以保護公民財產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而且從起源上講,它也是現代法治的起源和源泉之壹,對法治的建立起到了引領和核心作用。

其次,稅收法定主義在各國最終都以憲法明文規定的形式體現出來,進而落實到稅收立法中。因此,“人類爭取人權、要求建立現代民主憲政的歷史,始終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建立和發展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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