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1788年,巴黎議會否決了國王征稅和修改司法程序的法令;為了籌劃稅收計劃,解決財政問題,法國國王路易十六不得不在1789年重新召開了三級會議,這是自1614年以來壹直沒有召開過的會議。不料引發法國大革命,路易十六步查理壹世後塵..這壹年,法國發布了《人權宣言》,沒有直接規定稅收的問題,而是規定人民的財產不得任意侵犯,其中就包括了稅收的問題。後來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稅收必須由法律規定。”
其他西方國家或早或晚都將稅收法定主義作為其憲法原則,尤其是倡導和實行法治的國家,更重視其憲法中關於財稅制度的部分,或關於國家機構、權力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如日本《明治憲法》規定“新稅種的征收和稅率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開征新稅或變更現有稅種,必須依照法律或法律確定的條件。”又如意大利,其憲法第23條規定:“除依法外,不得規定個人稅或財產稅。”還有埃及、科威特等國家。
上述歷史發展表明:第壹,稅收法定主義始終以限制稅權為前提,法治的本質內容之壹在於依法行使權力,因此稅收法定主義“不僅構成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法治規範和制約國家權力以保護公民財產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而且從起源上講,它也是現代法治的起源和源泉之壹,對法治的建立起到了引領和核心作用。
其次,稅收法定主義在各國最終都以憲法明文規定的形式體現出來,進而落實到稅收立法中。因此,“人類爭取人權、要求建立現代民主憲政的歷史,始終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建立和發展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