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勞動者工資;
加班補償計算方法:
1.合同時間
合同工時模式是用人單位每月向員工支付限額加班工資的模式。法定限制加班時間為36小時/月,超出部分不計算(註: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不單獨計算)。用人單位使用合同工時是由於工作量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以保證工作項目的完成進度。通常情況下,員工的加班時間不會低於法定加班時間。
2.非合同時間
非合同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員工實際加班工作時間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作時間法定上限為36小時/月,超出部分不計算在內。用人單位使用合同時間是因為工作量導致的工作時間可控。通常情況下,員工的加班時間不高於36小時/月的法定限制。
什麽是加班?
加班是指在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在正常工作日或者周末、國家法定節假日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稱為“加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晚上加班工資是本人工資的150%,周末是200%,國家法定節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的多少關鍵是工資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