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對於不贍養老人者,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3.對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人,老年人(年滿60周歲的人)有權要求其贍養人支付贍養費。老年人與家庭成員之間因贍養發生糾紛的,可以請子女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明情況後,應當強制子女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判決子女按照當地生活水平支付壹定的贍養費用;根據老年人追討贍養費的申請,在判決作出前,可以依法裁定子女先行支付壹定數額的贍養費,以解老年人燃眉之急。
4.其次,對虐待、遺棄父母的子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是指孩子經常虐待和淩辱父母,凍餓,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等,身體上,精神上。遺棄父母是指子女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的嚴重行為。虐待父母,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傷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老年人,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根據《刑法》第261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贍養老人的最新法律規定
根據中國的民法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扶養義務和子女的扶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扶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