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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1.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 * *同壹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2.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 * *清償債務。離婚時,夫妻* * *應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第1090條離婚的經濟幫助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第1092條壹方侵害夫妻財產的法律後果* *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第七十條夫妻同意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財產的範圍?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2020年2月31日婚姻法失效)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民法典於2021 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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