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權益保護受損
再就業協議是雇主和退休雇員之間就再就業達成的合同安排。如果雙方不簽訂協議,退休職工在再就業期間的權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比如工資待遇、工作時間、福利待遇等可能約定不明確,導致員工在工作中遇到問題難以維權。
第二,不穩定的勞動關系
雇主和退休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可能在不簽署就業協議的情況下變得不穩定。雙方權利義務缺乏明確的法律約束,可能導致工作中出現難以解決的糾紛或矛盾。此外,由於缺乏協議支持,用人單位可能隨時終止雇傭關系,對員工造成不利影響。
第三,面臨法律風險
未能簽署就業協議也可能導致雙方的法律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再就業協議,壹旦在工作中發生糾紛或爭議,可能很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增加了雙方的法律風險。
總而言之:
不簽訂再就業協議可能導致退休職工權益受損、勞動關系不穩定和法律風險。為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潛在法律風險,建議用人單位與退休員工在重新就業前簽訂書面就業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保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10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