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梳理物權類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3.促進物盡其用;
4.物權法定原則可以保障完全的契約自由;
5.物權法定有利於物權的公示,保證交易的安全和便利;
二、法定財產權,包括法定的種類和內容。還包括法律效力和法律宣傳方法。1,類型合法。也稱為“類型強制”
哪些權利屬於物權,只能由物權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違反物權法定創設的所謂“物權”,不具有物權效力。比如地方人大可以不通過立法承認“居住權”為用益物權;法院可能不承認“轉讓擔保”為判決中的擔保權益;法律沒有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物權”,不具有物權效力,最多具有合同效力。
2.內容合法。也被稱為“固定類型”,它包括兩層含義:
物權的內容由法律確定,當事人不得約定與物權法定內容不壹致的權能內容。比如當事人可能不同意某個所有權沒有處分效力。
(2)當事人通過約定不得違反物權法對物權內容的強制性規定。例如,當事人可能不同意“流動性合同”。
3.效果是合法的。《物權法》對此保持沈默。
法定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1)當事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效力確定物權的效力。比如《物權法》第158條規定,未登記的地役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約定未登記的地役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則當事人的約定對善意第三人無效。
(2)當事人不得改變關於物權效力的法律規定。比如《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抵押權人可以在主債權時效期間屆滿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則抵押權的效力必須“縮短”至主債權時效期間。
4.公示方式合法。《物權法》對此保持沈默。
物權法定原則應包括公示的法定方法。比如《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關為征信機構。當事人在公證處辦理質押登記的,權利質押“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