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正部級,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改組;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兩個。政策法規局
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草案,承擔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政策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查協調工作;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與完善的政策建議;審查證監會重大決策的合法性;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和推動所監管企業的法制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政府間關於國有企業的對話談判等涉外政策和法律工作;承辦本機關的法律事務。
三。規劃和發展局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查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監督所監管企業的重大投資;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戰略的牽頭組織和海外投資管理。
四。金融監督局
承辦所監管企業的財務預決算;綜合研究所監管企業的國有經濟和經營情況;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擔所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的核實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風險管控工作;監督委派總會計師報告企業的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並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
動詞 (verb的縮寫)財產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進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制定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辦所監管企業的產權登記、過戶、轉讓和處置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批和備案工作;審查所監管企業的資本變動、股權管理和債券發行計劃;監督和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