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五)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
(六)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年老、患病或者喪失勞動力時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7)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八)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九)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10)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向烈士家屬發放撫恤金,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11)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申訴、控告或舉報;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我國,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是: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二)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勞動的義務;
(五)受教育的義務;
(六)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
(七)依法納稅;
(8)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