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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違法拆遷的法律依據

農村違法建築拆除的法律依據;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查明違法建築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同時存在違反兩項以上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被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已經調查的,按照調查結論處理,未調查的進入下壹階段。

確定農村地區違法建築的標準如下:

1,建在耕地上的房屋;

2.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

3.超高建築;

4.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

5、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亂建房的。

綜上,農村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拆除的,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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