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業技術崗位基本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資格和能力,身體條件能夠適應崗位要求,完成現職以來年度繼續教育任務,曾掛職到偏遠鄉鎮衛生院(指長樂、秀峰、 魯西、大西)在本崗位任職期間至少壹年(期間公共衛生績效、醫療績效由掛靠單位支付,其他工資福利按有關規定支付)。
(三)下列人員暫不參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參賽資格:壹是處於立案期、受處罰期間或處罰期滿後兩年內的人員;二是被解除黨紀政紀處分後兩年內未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人;三是失職、瀆職,三年內造成重大醫療事故,或者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很壞,群眾意見很大的;四是偽造學歷、資格、虛報或竊取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人員;五是上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參加考核的人員;六是近三年內患病壹年以上(含壹年)或缺勤半年以上未能堅持本專業技術崗位正常工作的人員;七是從其他縣(市、區)調入人員不滿壹年的;第八,不服從衛計局安排到偏遠鄉鎮衛生院掛職交流滿壹年或掛職期間不合格者(擔任鄉鎮衛生院院長或城關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的不得交流掛職,受組織委派到外地幫助的可視為掛職交流);九是在本崗位任職期間未能如期完成年度繼續教育學習的人員。
(4)量化項目:量化評分項目包括工齡、工作業績、現任崗位獎懲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