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清潔生產新技術研究和應用,支持環境保護新興產業發展,倡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模式。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農業、林業、畜牧、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公安、衛生、文化、交通、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狀況,定期公布環境質量信息,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處置等相關信息。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法律和科學知識,鼓勵公眾和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增強自覺保護環境的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每年6月1至7日為自治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周。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相互協調。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功能區劃。
環境功能區劃的劃定和審批權限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壹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四條自治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區域和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自治區、地、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專項規劃的批準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壹)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
(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在報批前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三)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後到項目開工前報批。
未按照前款規定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