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11修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1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土壤、礦藏、森林、草原、冰川、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環境保護應當遵循資源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堅持環境保護優先、生態立區、全面規劃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以保護現有生態為基本目標,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證汙染防治、節能減排和生態保護的投入。環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而相應增加。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綜合利用。

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清潔生產新技術研究和應用,支持環境保護新興產業發展,倡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模式。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農業、林業、畜牧、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公安、衛生、文化、交通、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狀況,定期公布環境質量信息,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處置等相關信息。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法律和科學知識,鼓勵公眾和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增強自覺保護環境的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每年6月1至7日為自治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周。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相互協調。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功能區劃。

環境功能區劃的劃定和審批權限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壹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四條自治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區域和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自治區、地、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專項規劃的批準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壹)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

(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在報批前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三)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後到項目開工前報批。

未按照前款規定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上一篇:韓國留學的好專業
  • 下一篇:行政人事部年度工作總結範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