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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農業機械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現代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科研、推廣、質量保證、社會化服務和農業機械化扶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設備,改善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林、牧、漁業生產技術和經濟效益的過程。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和產品初加工以及其他相關農業活動的機械設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領導,將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產業政策,鼓勵和支持農牧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機械化,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牧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服務和指導,鼓勵和引導他們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將農業機械安全納入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農業、林業、畜牧、安全監管、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推進農業機械化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原則,組織開展農業機械應用技術、安全生產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業機械化宣傳,宣傳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知識。第二章科學研究的促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生產企業和科技人員開展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的科學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支持引進、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鼓勵以研發、成果轉讓、科研成果投資等合作方式轉化農業機械化科技成果;鼓勵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開發發明和技術創新;鼓勵舉辦農業機械化產品展覽和展示,促進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需要,組織制定和實施農業機械化科技開發和技術推廣項目計劃。農業機械化重點推廣項目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農業科技發展規劃,財政、科技等部門應當在資金安排、項目組織、創新獎勵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先進材料,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降低生產成本,提供系列化、標準化、多功能、優質、節能環保、價格合理的農業機械產品。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加快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和試驗,鼓勵和支持建立以優勢產業為重點的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示範區。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依托公益性農業機械試驗示範基地,免費為農牧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農業機械技術推廣和培訓服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化與農藝相結合的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業機械作業和農藝規範,促進農業機械適應農業育種和栽培模式。第十三條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裝備,應當適應當地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尊重農牧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意願,按照試驗、示範、培訓和推廣的程序進行。第十四條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可以根據農業機械生產者的委托,對其定型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試驗,做出技術評價,並公布鑒定結果,為農牧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息。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新型職業農牧民培訓和勞動力就業,支持相關培訓機構開展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管理等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業機械操作人員的應用技術水平。

鼓勵相關高等院校和職業技術學校適應農業機械化發展需要,開展多層次農業機械化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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