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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範疇原理對我們意味著什麽?

正確理解和認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理解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首先要從行為的客觀性質來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然後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來確定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性,進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的輕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危害行為(即原因)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本身就是必然性與偶然性的辯證統壹;要正確區分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和條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不能等同於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危害的主要內容之壹,反映了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內在聯系。正確解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對於正確解決危害行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第壹,要堅持因果關系的客觀原則。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因果關系是客觀世界普遍聯系、相互制約的表現形式之壹。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任何壹種現象都會引起另壹種現象。引起其他現象的現象是因,其他現象引起的現象是果。因果關系是指壹種現象,包括時序程序,必然導致另壹種現象的本質內在聯系。同時,唯物主義認為現象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在於因果關系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客觀世界中存在的因果關系的表現形式。正確理解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必須遵循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因果關系的基本理論。首先要堅持,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客觀現象,不以行為人的意誌為轉移。正如列寧所指出的:“我們通常理解的因果關系只是世界聯系的極小部分,但是——唯物主義補充說——它不是主觀聯系的小部分,而是客觀真實聯系的小部分。”正是“在事物本身中”包含了“因果依賴”[1]。因此,認識和判斷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既不能以行為人是否知道和有什麽意誌為轉移,也不能以他人的知道和意誌為轉移。比如後媽厭倦了老公前妻的女兒,經常拿著棍子追她。女方看到後媽拿著棍子在後面追,會條件反射的往門口跑。有壹天,女兒為了躲避繼母的追殺,奪門而逃,逃到了馬路上。此時,迎面駛來壹輛汽車,將女兒當場撞死。本案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繼母對女兒的追求是她被撞的條件,司機的駕車碰撞是她死亡的壹個原因,即司機的駕車碰撞與女兒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為只有司機的駕駛碰撞行為包含了女兒死亡的結果。這種因果關系作為壹種客觀聯系,並不是人們根據自己的想象主觀創造出來的,而是客觀地反映在人們的頭腦中的。

但是,在認識和評價因果關系客觀性的過程中,並非沒有任何障礙。當我們假設如果後媽在算計的話,她早就知道某個時間有車經過,所以故意拿著棍子把女兒趕到馬路上,這樣女兒就被撞死了。面對這種情況,我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堅持認為自己女兒的死和司機開車撞人還是有因果關系的。很多人會很自然的得出結論,繼母的追打行為和女兒的死亡有因果關系。既然繼母的行為與女兒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說明繼母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後媽是故意撞死女兒的,所以如果司機開車相撞,只撞傷了女兒,就說明後媽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未遂。這樣,後母的故意殺人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完全取決於司機的駕駛行為,而不是後母自己的追逐行為,無論如何都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論。

為什麽有人在理論上承認因果關系的客觀性,但在實踐中卻很難執行?為什麽有些人在抽象上承認因果關系的客觀性,但在具體應用上卻否認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問題是,有些人在理解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時,首先從人的主觀方面出發,先搞清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性,然後再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樣因果關系必然會隨著行為人的意誌而轉移。比如,有刑法學者提出,刑法中有意義的原因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有意義的結果是危害社會的結果。非危害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小偷匆忙逃跑,被違法過馬路的司機撞死,如果司機主觀上是無辜的,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2]。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司機發現小偷是他的敵人,這樣他就可以剎車不幹了,他就故意把小偷打死了。按照壹些人的觀點,司機的行為和小偷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看似具體的刑法因果關系觀,完全違背了因果關系必須客觀這壹最普遍的原則,將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視為可以隨行為人意誌而轉移的主觀聯系。

我們認為,如果作為客觀世界中普遍聯系的因果關系是純粹客觀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那麽作為刑法的因果關系也是純粹客觀的,不以行為人和他人的意誌為轉移。這就要求我們在理解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時,不能從行為的法律性質來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性,進而確定與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是先從其客觀性質上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再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確定是否具有危害性,再確定其刑事責任的輕重。按照先確定行為的法律性質,再確定因果關系的觀點,因果關系的存在等於刑事責任的存在,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已經在因果關系中得到充分體現。但這種觀點在這壹點上有意無意地否定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那麽如何才能正確堅持刑法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呢?我們知道,當犯罪事實或客觀事件發生時,促成這壹事實或事件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通過犯罪的主觀要件和危害的客觀要件來評價,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主觀犯罪與客觀危害密切相關,但又相對獨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作為犯罪客觀危害的構成要件,也相對獨立於主觀罪過。我們認為,正是有了這種相對獨立性,才能真正考察刑法因果關系判斷和評價的客觀性。所以我們在確定因果關系的時候,完全不能受行為人和他人的意識和意誌的影響。只有在確定了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後,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才能確定是否有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如何堅持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對於我們來說,後媽無意中用棍子追女兒後媽故意用棍子追死,司機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殺死小偷。司機故意追趕或者讓小偷被撞死,就像壹部兩個場景被剝離了心理活動和語言表達的“無聲電影”,我們純粹從行為的自然屬性和物質強度去尋找行為對結果的影響。如果兩部“無聲電影”中的壹個場景被證實有因果關系,那麽另壹個場景也應該被證實有因果關系,反之亦然。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刑法中對因果關系的理解、判斷和評價應當堅持客觀性原則,也就是說必須暫時拋開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將因果關系視為客觀世界中的客觀聯系。這壹客觀事實的認定完成後,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罪過,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當然,我們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堅持其客觀性,並不意味著社會上的所有行為都可以無限進入我們的刑法評價領域。我們說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此時的“危害行為”其實是我們獨立研究這個問題時邏輯上的臨時假設,但不是危害行為,只能通過揭示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來確認。但這個確認過程是在對因果關系的理解、判斷和評價之外進行和完成的。正是這樣,我們才可以毫不猶豫地說,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只是犯罪客觀危害的構成要件。解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只是解決了行為人對特定的危害結果可以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但並不意味著解決了刑事責任的所有問題。行為人最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以行為人在行為發生時的主觀罪過為準。只有當主客觀要件都具備且壹致時,刑事責任的根據才完全具備。有意無意將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混為壹談的觀點是不正確的,經不起推敲。將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混為壹談的深層錯誤在於,違背了因果關系的客觀屬性,將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視為行為人意識和意誌支配下的客觀產物。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堅持因果關系的客觀性,並不意味著在認識、判斷和評價因果關系時,不能幹預評價人的主觀能動性。我們認為,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司法人員可以認識它、評價它、反映它,但不能用自己的主觀想象去創造它、毀滅它,也不能用自己的意識和意誌去代替它。但在客觀世界復雜的普遍聯系中,作為評價對象的司法人員截取哪個聯系環節,多少是由人的意誌決定的。但截取的事實本身仍然是客觀反映。這也體現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同時,因果關系不以行為人的意誌為轉移,並不意味著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對行為的發展完全沒有影響。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的精神力量實際上已經轉化為行為中的物質力量。因此,因果關系歸根結底是壹種獨立於行為人意誌的客觀聯系,它已經包含了結果對行為本身的依賴。

第二,正確理解因果關系的本質

由於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因果關系成為刑法理論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壹,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何認識和理解刑法中因果關系的性質以及如何正確區分影響結果的原因和條件,即刑法中的因果關系除了必然因果關系之外是否還存在偶然因果關系。持“壹點法”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必然因果關系的壹種形式。這種觀點指出,危害行為總是在壹定條件下發生的,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起主導和決定作用,就是原因。它和結果之間的關系是內在的和必然的。如果實施的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起壹定作用,但不能引起和決定這種結果的發生,那就是條件。它和發生的事情之間的聯系是壹個外在的、偶然的條件。無論是必然還是偶然,都是壹定原因的結果,包含因果關系。但不能認為因果關系也要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兩種形式,更不能把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因果關系混為壹談。因此,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壹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3]。持“二分法”的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除了必然因果關系之外,還必須包括偶然因果關系。刑法中的偶然因果關系是這種必然因果聯系和那種必然因果聯系(即壹對因果聯系和另壹對因果聯系)以連續的形式交織、重合而間接產生的結果,這種因果關系不是單壹的而是壹種復雜的因果關系形式——偶然因果關系的特征。這種情況是由行為人的行為與社會危害結果之間的特殊客體所決定的。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壹種特殊形式的原因,不僅限於直接,還包括間接,不僅限於直接導致前壹因果環節的結果,還包括間接導致後壹因果環節的結果。如果前壹因果聯系的原因與後壹因果聯系的結果之間存在間接關系,這種關系就是犯罪中的偶然因果關系[4]。這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都是從大量的哲學原理中尋找依據,試圖證明自己觀點的正確性,但都認為對方沒有正確理解哲學原理中的必然性、偶然性和因果性的關系。持必然關系的學者認為,完全因果關系可以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這實際上是混淆了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哲學範疇與因果關系的概念”[5]。持偶然因果關系的學者認為,“因果關系中必然因果關系只有壹種形式,是把因果關系等同於必然性,沒有正確認識因果、必然性和偶然性的關系的結果。”[2]由此看來,要解決刑法中偶然因果關系的存在,首先必須正確理解哲學原理中相關範疇的屬性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

我們知道,揭示、描繪和概括客觀世界普遍聯系的現代哲學包含了大量的基本範疇。在具有普遍聯系的客觀世界中,這些反映客觀世界事物普遍聯系的基本範疇之間存在著或多或少、或明或暗、或緊或疏的相互聯系。就因果關系而言,它不僅與必然性和偶然性相關,表現為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還與其他範疇相關。比如,結果反映了某個事物的存在,原因揭示了這個事物存在的本質;結果可以說明某種事物成為客觀存在的現實,而原因可以揭示這種事物會產生某種現象的可能性。關系作為壹種緊密結合的實體現象,有其必然和偶然的原因。但是,哲學中的每壹對範疇既是對立統壹的,又有自己獨特的內容,與其他範疇有嚴格的區別。正因為如此,它們每壹個都有可能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內容來揭示客觀世界中存在的壹些關系和矛盾。否則,這些類別不僅不能揭示任何問題,還會失去自己的存在空間。

因果範疇在客觀世界中揭示了怎樣的聯系?他們關系的本質是什麽?因果關系實際上是指客觀世界中普遍聯系、相互制約的壹種表現形式,即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任何現象的存在和出現都是由其他現象引起的,並能引起其他現象。因為客觀世界是普遍聯系的,壹定因果關系現象的發生是在壹定現象的作用下產生和形成的,因果關系是兩種現象之間的本質的、內在的聯系,即壹種現象在壹定現象的作用下必然引起另壹種現象。前壹種現象是原因,後壹種現象是結果。對這種因果實體現象有壹定影響的某種現象,可以稱為原因的原因。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什麽意思?它們是指客觀事物聯系發展過程中的壹種可能趨勢。必然性是指客觀事物聯系發展過程中必然的、確定的趨勢,是由事物的內在基礎和本質原因所導致的。偶然性表示客觀事物發展中可能出現也可能不出現的壹種傾向。偶然性來源於客觀事物的外在條件和非本質原因。必然性和偶然性在客觀事物的發展中有著不同的地位,起著不同的作用。必然是事物發展的壹種主導趨勢,必須進行,它決定著事物的未來和方向。另壹方面,機遇只是加速或繼續事物的發展。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對立統壹的。任何事物的發展過程,既包含必然趨勢,也包含偶然情況。這種矛盾的產生,是由客觀事物發展過程普遍存在的客觀世界的復雜性決定的。事物發展的必然趨勢主要是由其內在基礎決定的。但是,這種必然趨勢能否實現,能否成為現實,取決於這個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間的許多偶然聯系,這樣事物的發展就會出現各種搖擺和偏差。恩格斯曾指出:“偶然的事物因為偶然而有壹些根據,因為偶然而沒有根據;偶然發生的事情是必然的,必然性規定了自己的偶然性。另壹方面,這種偶然性是相當絕對的必然性。”[6](第543頁)由於偶然性和必然性之間存在著這樣壹種辯證關系,恩格斯也指出:“被判斷為必然的東西是由純粹的偶然性構成的,所謂偶然性是隱藏在裏面的必然性的壹種形式。”[7](第240頁)可見,在事物的聯系和發展過程中,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同時存在的。必然性通過偶然性為自己開路,必然性通過大量的偶然性表現出來。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補充和表現。沒有出於必然的偶然性。在偶然性似乎在起作用的地方,偶然性本身總是從屬於內在隱藏的必然性。

辯證唯物主義揭示的這些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第壹,因果關系表明客觀事物之間存在著內在聯系。任何壹對因果之間的聯系都是壹種現實的聯系,因為這是它們的內在聯系和本質聯系,而因果之間的聯系必然使它們成為現實的獨立體,二者不可分割。有結果,必有原因。我們不僅可以找出這個原因,在解釋因果關系的時候也可以找出這個原因。雖然就因果關系的客觀性而言,必然有因才有果。但就唯物主義實踐而言,人們的認識是以結果為基礎的,結果追溯到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說,因果關系不僅是現實的,而且是必然的。但是在壹個新的現象出現之前,沒有原因,就像沒有原因沒有結果壹樣。原因是“產生”是基於結果的產生,“存在”是基於結果的存在。正因為如此,因果是現實的,現實是必然的。因果關系的必然性是建立在結果必須有原因的前提下,而不是相反。因為任何壹種現象是否必然引起另壹種現象,取決於很多偶然因素。比如爆頭的發展趨勢,必然導致死亡,但死亡是否成為現實,取決於子彈沒有打偏,受害者沒有躲避等因素。開槍打死人是有因果關系的,是以死亡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死亡,開槍和死亡就不會有因果關系。所以,因果永遠是壹種不可分割、不可分割的現實現象,因果永遠是壹種現實聯系。而如果有死亡,必然有導致死亡的原因,這也說明了因果關系永遠是壹個真實的實體現象內部的必然聯系。

第二,因果關系是客觀世界中作為實體關系存在的客觀現象。這種客觀現象的產生和存在有其復雜的原因,也就是說有很多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因素,但必然性和偶然性本身反映了事物的發展趨勢,而這種發展趨勢能否成為現實包含了很多可能性。所以就事物的發展趨勢而言,必然性和偶然性總是表明壹個客觀事物有引起另壹個客觀事物的可能性,在可能性成為現實之前是壹種預見。所以,現實是必然的,但必然不等於現實。比如向頭部開槍,既包含了不可避免死亡的可能性,也包含了由於偶然因素而沒有造成死亡的可能性,比如子彈的漏射、子彈的失效、受害者的快速反應和手槍的及時射擊。在壹切事物所包含的可能性發展趨勢成為現實之前,這種發展趨勢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都是可能性。當這個東西所包含的可能性已經轉化為現實時,那麽這個現實既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統壹的產物,又是必然性的最終反映,所以現實是必然的。因果是現實的聯系,所以因果是必然的聯系。

我們說因果關系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統壹的產物,而且是就因果關系作為壹種相關的實體現象而言的。就因果實體的內在聯系而言,其本質不僅是現實的,而且是必然的。正如壹些學者所言,研究犯罪因果關系“是為了在危害結果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找出是誰造成了這種結果,不管這種因果關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結果都是真實的。”如果說偶然的因果(指引文的因——註)有從零到100%的概率,那麽我們面對的就是100%。從相互轉化的角度來看,偶然性在這裏已經轉化為必然性了。”[8]這壹觀點正確地說明了原因的偶然性並不意味著因果關系的偶然性。原因的偶然性不能否認因果關系的必然性[9](P.28)。當然,這裏也需要指出的是,偶然性轉化為必然性,並不意味著偶然性本身從來沒有存在過,也沒有發揮過作用,而只是由於自身量的積累,發生了質變,轉化為必然性,造成並引發了某種結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因果關系是壹種必然的聯系,只是在為什麽會發生這種聯系的問題上,才與必然性和偶然性有關,但原因的偶然性反映在因果關系上,表現為必然性,即結果必然是由原因引起的。

唯物辯證法中因果關系的壹般原理對於我們理解和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無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實際上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聯系。在危害行為已經造成並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其因果關系是現實聯系,因此也是必然聯系。刑法中的必然因果關系承認危害結果是由壹種危害行為的必然的、合法的發展所引起的,這無疑是正確的。只要這種觀點進壹步認識到危害行為(即原因)的發生具有偶然性,認識到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辯證統壹的產物,那麽這種觀點就能正確解釋刑法中因果關系的現象和本質。相比之下,偶然因果論的觀點就有很多矛盾和謬誤。

第壹,偶然因果論把因果關系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實際上混淆了哲學原理各個範疇的基本內容,把因果關系和必然性、偶然性的關系看成是因果關系和必然性、偶然性的混合體。如果這種觀點能夠成立,壹旦將因果關系的範疇與現實與可能、現象與本質等範疇聯系起來,必然會出現現實因果關系與可能因果關系、本質因果關系與現象因果關系的不同劃分,必然導致思想認識上的混亂。在我們看來,因果性和必然性偶然性是兩個不同的範疇,有各自固定的內涵。它們之間的聯系不能代替它們之間的區別,不能混淆。因果性是客觀現象之間的關系,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指客觀事物發展趨勢的表現形式。因果反映了必然性,但這種必然性並不排除偶然因素的幹預。因果關系的偶然性也有其原因,但這種原因與結果的關系是必然的。所以作為實際的因果聯系和具體的因果聯系,根本不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

二、偶然因果論把因果分為必然因果和偶然因果,實際上是把因果本身看作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作用、辯證統壹的產物,看作是它們對立的產物,從而“把因果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從同壹因果運動過程中分離出來,作為兩個實體而存在”[9](P.77)。壹些持偶然因果論的學者甚至不認同偶然因果只是“前壹因果環節中的因與後壹因果環節中的果之間的壹種間接關系”[4],認為偶然因果的“因果關系”包含三個或四個必然的因果環節,而不是兩個緊密聯系的環節。【10】按照這種觀點,偶然的因果關系不僅可以獨立於壹個完全的因果關系之外,而且這裏的原因是,只有通過三個或四個必然的因果聯系,結果才是偶然聯系的。但這種觀點不僅把原因的偶然性看成是原因與結果的偶然聯系,而且也不能真正解釋為什麽偶然的因果關系只能是三四個必然的因果聯系的產物而不是更多。而這種所謂的偶然聯系想說明什麽?在我們看來,偶然性背後隱藏著必然性,必然性通過偶然性為自己開路。因果聯系本身就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作用的產物。在壹個因果關系中,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密不可分的,同樣的結果不可能有必然和偶然的原因。因此,偶然因果論無限擴大了原因的範圍,不僅陷入了原因不可知論的泥潭,而且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

再次,偶然因果論把因果關系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實際上是因為其產生過程中的偶然因素而把因果關系和偶然性的關系錯誤地理解為原因和結果的偶然關系。而這種所謂的偶然聯系,據說是由於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外在因素,所以原因和結果之間存在某種非本質的聯系。事實上,所有對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都被視為原因,而不區分原因和條件。而把條件上升為因就等同於因,違背了唯物辯證法分析因果關系的孤立化、簡單化的基本原則。這種在無限普遍聯系中尋找因果關系的嘗試,永遠無法確定刑法中因果關系的範圍,而且會不適當地導致刑事責任的擴大。我們認為,客觀世界中的許多現象總是處在普遍聯系、相互制約的無限鏈條中,只有通過孤立化簡的原則,從中提取出壹個具體的因果聯系進行考察,研究因果關系才有意義。在因果聯系中,只有原因具有引起和促成結果的作用,它才能與結果有內在聯系。原因的其他因素只是導致結果的條件,條件不是原因,條件和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由此我們認為,糾正偶然因果關系錯誤的壹個重要途徑,就是正確區分影響和作用於結果的原因和條件,將條件排除在因果關系之外,使因果關系真正反映事物之間壹種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系。

第三,正確區分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和條件。

唯物辯證法的原理告訴我們,客觀世界是壹個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的無窮無盡的交織畫面,壹個事物的產生和發展依賴於其他事物的作用。同樣,在因果關系中,壹個結果的產生離不開原因的作用,原因在引起和促成結果的發生時,也離不開條件的作用。因為原因和條件都對結果有壹定的影響,都與結果有關,但兩者關系的性質不同,兩種影響的作用也不同,所以也有各種不同的觀點,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條件論”(主張條件是原因)和“因論”(主張條件和原因是不同的)。條件論認為,壹切造成危害結果的條件行為都屬於刑法範疇;所有的原因對結果的發生都有同樣的作用,所以這種觀點也被稱為條件對等理論。這種觀點從邏輯聯系的角度,將自然科學中“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因果聯系和思維方式全面引入刑法,將壹切對結果產生過聯系和影響的條件因素都視為原因,而不論其聯系的緊密程度、影響的大小和作用的主次。條件論以自然科學中因果關系的評價標準作為刑法中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必然導致刑法中因果關系的擴張,從而導致刑事責任的擴張。為了糾正條件理論中的錯誤,原因理論應運而生。原因論認為,凡是引起結果的條件,在哲學意義上都可以稱為原因,但刑法應當根據各種行為與結果聯系的性質,將各種行為分為原因條件和單純條件,其中原因條件是原因,單純條件是條件。應當承認,將各種具有不同聯系、對結果有不同影響的行為劃分為原因和條件,對於刑法理論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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