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中,相鄰糾紛是所有權糾紛、侵權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的案由之壹。是目前法院審理難度較大,法律依據相對較少的糾紛。相鄰權是我國民法體系中所有權相關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無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有人,相鄰關系就是必然產生和存在的壹種重要的不動產法律關系。因此,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和處理關系到相鄰各方的和諧共處,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我想在這裏討論壹下相鄰關系糾紛的形成、認定和處理。相鄰土地利用之間的關系。如果相鄰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被相鄰方的土地包圍,不經過相鄰方的土地無法到達公共通道,或者有其他通道,但費用較高或不方便,可以通過相鄰方的土地到達公共通道。但是,壹個路人在選擇道路時,要選擇損失最少的最必要的路線,路人也要對通行給鄰近地區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隨意封堵或挪用,以免妨礙鄰居通行。如果確實需要疏導交通,應當征得鄰居的同意。三。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相鄰關系極其復雜,法律關系涉及面廣,相鄰當事人之間在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可能產生沖突和糾紛。這種因鄰接權的行使而引起相鄰當事人之間相鄰關系的糾紛,就是鄰接權糾紛,也稱相鄰權糾紛。所謂相鄰權,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因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否可以得出相鄰權是壹種相鄰權的結論呢?換句話說,是否只有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實施侵害相鄰權的行為?這是鄰接權糾紛認定中的壹個重要問題,也是確權方侵犯鄰接權的壹個重要問題。相鄰權雖然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因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從法律性質上講,相鄰權屬於壹種絕對權利而非相對權利。絕對權的特點之壹是其義務主體不特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不妨礙其行使權利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權利。因此,不僅相鄰方會侵犯對方的相鄰權,他人也會侵犯相鄰權。任何人幹擾權利人相鄰權的行使,都可以構成侵害相鄰權,即相鄰關系糾紛。相鄰屬於傳統物權法的內容,但到目前為止,只有《民法通則》第83條的壹個條款規定了相鄰,即“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在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正確處理相鄰。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在沒有任何更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我國法律界尤其是法院系統確定相鄰糾紛的法律適用極其困難。在民法理論中,有壹種與相鄰關系非常相似的權利,即地役權,這也是傳統物權法的內容。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中仍然沒有地役權的規定,但通說認為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土地方便而取得的他人土地的使用權,但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較大區別。現筆者從兩者的區別談壹談自己對相鄰關系糾紛認定的看法:首先,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相鄰關系的規定旨在界定所有權的範圍。雖然擴大或限制了原有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但仍屬於所有權,不構成新的獨立的物權。地役權是壹種用益物權,也是壹種典型的物權類型。其次,兩者的原因不同。相鄰關系是所有權內容的延伸或限制,由法律直接規定;然而,地役權可以由不動產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基於合同產生。地役權作為物權,也可以通過繼承取得。此外,在“既有連續性又有淺表性”的條件下,地役權也可以通過時效取得。第三,相鄰權和地役權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相鄰關系是法律對土地使用關系的壹種最低限度的規定,沒有超出所有權的範圍,最多是所有權的擴張;而地役權則是這種最低限度調整之外的更廣泛的調整,主要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而設立的,具有彌補相鄰關系不足的功能。第四,相鄰和地役權在有償或無償和期限上是不同的。相鄰關系中,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相鄰人造成損失,相鄰權利人無償行使權利;有償或無償地役權屬於意思自治範疇,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約定。此外,地役權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可以設定永久地役權,相鄰關系的期限是合法的。第五,由於相鄰關系是合法的,其成立與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自然可以發生;地役權作為物權之壹,應當進行登記,否則僅具有債權效力。第六,相鄰與地役權的區別在於兩塊不同權屬的土地是否應該“相鄰”。相鄰不動產之間發生相鄰關系,但地役權不要求這樣。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壹)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原則現實生活中,相鄰人由於相鄰不動產權利的行使,必然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處理不好,就會產生矛盾,產生糾紛,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應當根據相鄰關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妥善、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壹樣,受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比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正,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壹些處理相鄰關系的特殊原則。《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據此,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註意以下三個原則:1,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系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相鄰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關系到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因此,處理相鄰關系應以有利於生產生活為原則。比如甲、乙、丙三個承包人承包的土地相鄰,他們的土地長期由同壹條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在溪流上遊,乙承包的土地在溪流中遊,丙承包的土地在下遊。由於幹旱時水源短缺,小溪的水源不能滿足土地灌溉的需要。此時,甲乙雙方都不能截斷溪流灌溉自己的土地,而應正確處理用水的相鄰關系,把有限的水用在三人最需要、經濟效益最大的土地上,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的發展。2.團結互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是壹致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壹種互助合作的關系,這種關系源於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勞動人民的共同利益,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按照團結互助的原則處理鄰國關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比如,當B從公共通道必須經過A的土地才能到達B的土地時,A應該允許。再比如,低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應該允許高地的自然流水流向自己的土地,而不應該截留,給高地造成損失。團結互助原則還要求相鄰人民通過協商解決相鄰糾紛,相互理解,尊重彼此的權益,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忽視自己的合法權益。3.公平合理。中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相鄰關系本質上是壹方權利的需要,考慮到社會整體利益而作出的規定,不僅不違背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而且進壹步保護了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因此,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壹方權利的延伸和另壹方權利的限制必須在合理和必要的限度內;它還要求各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壹定的義務。例如,相鄰壹方必須使用另壹方的土地敷設電線、電纜、管道的,另壹方應當允許,但使用壹方應當選擇危害最小的地點和方式,賠償占用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損失,並在事後清理場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是處理相鄰關系的三大原則。這三個原則是相互關聯的。在處理相鄰關系時,要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益,綜合考慮這三個原則的精神,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本著團結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二)處理相鄰關系糾紛的方式千變萬化,形式復雜多樣,有的是違法建築,有的是違法排汙,有的是由森林法、水法、草原法等其他單行法調整。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和鄰裏團結的角度解決存在的糾紛。首先,鄰國關系的爭議應由有關各方通過自願協商和平解決。其次,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 * *與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同時請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部門、城管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在發生糾紛時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最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解決。當然是因為相鄰法律規範的規定過於原則和滯後,同時又介於民事法律規範和行政法律規範之間;程序性要求與實體性審判要求之間存在沖突,不可避免地給法院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帶來很大困難。但是,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合情合理,尋求“衡平”的支點,依法認定其性質,力求公正合理地處理糾紛。當然,當出現應當由某個行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協調的特定相鄰關系糾紛時,法院應當主動尋求協助。綜上所述,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和處理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利能否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問題。它是我國民事糾紛中的壹個重要糾紛,有其獨特的性質。如果能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的糾紛,對社會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的和諧團結將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 *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