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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海域使用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海域的專用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海域,是指深圳市管轄範圍內的內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第三條海域使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陸海統籌、統壹規劃、節約集約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壹。第四條建立海洋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制度,對海洋資源和生態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五是除國家批準的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第六,全面推進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優化海域空間布局,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大力發展海洋經濟,提高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弘揚海洋文化。第七嚴格保護海岸線,大力開展生態修復,構築海洋生態安全屏障,將海岸線保護和利用管理納入海域使用管理。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承擔與海域使用監督管理有關的具體工作。

沿海地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海域管理的相關職責,配合市海洋主管部門加強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海域使用規劃和管理第九條海域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嚴格遵守國土空間規劃關於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相關要求。

制定和修改涉及海域使用的相關規劃,應當嚴格遵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養護優先、保護優先、自然修復優先的原則,嚴格控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或者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項目,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第十條深圳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統籌海域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科學布局海域的生態空間、生活空間和生產空間,並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壹)海域和海岸線的空間布局;

(二)海域使用重點區域和重點海域;

(三)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和各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範圍;

(四)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自然集中分布區;

(五)其他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第十壹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建設、水務等主管部門和沿海各區人民政府制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確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保護措施和海洋環境汙染防治,明確相關區域的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要求。第十二條涉及海域使用和海岸線保護利用的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不得相抵觸。第十三條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海岸帶保護和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沿海區的範圍和發展目標;

(二)空間格局、陸海建設協調、規劃控制單元;

(三)沿海重要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四)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災害預防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第十四條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重點海域詳細規劃,作為審批重點海域具體項目的規劃依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重點海域範圍按照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確定的規劃控制單元劃分,或者按照海堤、橋梁、電纜管道、海底隧道等線性工程所涉及的海域劃分。

重點海域詳細規劃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重點海域的用海性質和類型;

(2)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控制措施;

(3)建設項目陸海銜接要求;

(四)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要求;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第三章海岸線保護和管理第十五條實行海岸線分類保護制度。根據海岸線的自然資源條件和開發程度,可分為嚴格保護、限制開發和優化利用三類。

自然形態完整、生態功能和資源價值顯著的自然岸線應劃為嚴格保護的岸線;自然形態基本完好、生態功能和資源價值良好、開發利用程度較低的海岸線應劃為限制開發海岸線;人工化程度高、海岸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件好的海岸線,可列為優化海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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