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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修復與治理的環保法律法規的提取依據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在生態環境治理中,各級政府應:

(壹)樹立生態政績觀

這是政府職能回歸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生態政績觀要求地方政府將資源環境成本效益納入考核目標,對生產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汙染、汙染治理等各項指標進行核算,增強政績成本意識,提高科學決策水平,最大限度避免決策失誤、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形成科學合理的生態建設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嚴格和明確的環境績效標準,增加生態建設的權重,將生態文明建設的考核結果作為官員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並對重大生態破壞和重大環境事故實行壹票否決制,以有效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職能。

(二)實施生態問責制

強化政府生態職能的壹項重要措施是建立生態問責制。

壹是明確生態考核指標體系,量化和細化考核條款。將嚴格的節能減排考核指標、生態考核指標、環境考核指標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第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權責統壹、有錯必究、錯責壹致、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加強制度建設,使生態問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改變環境責任集體負責卻無人實際負責的局面,建立離任官員生態環境責任跟蹤制度。

第四,主要是事前監督責任。實施生態問責制的目的,不僅是事後問責官員,更是為了提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職能,把事前監督和事後問責結合起來。

(三)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水平

第壹,完善生態環境立法的指導原則。生態環境立法貫徹可持續發展原則。通過制定科學的環境立法規劃,運用生態系統方法推動環境法向生態法的轉變,實現我國環境法的生態化和人、社會、自然的協調發展。

第二,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體系。合理有效的法律體系和運行機制是完善生態文明建設法治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有必要在生態立法中明確生態權利,保護公民在生態環境領域的權益。此外,在立法實踐中,研究通過多方參與平衡相關各方利益,規範生態補償機制等。,並結合現行生態公益林土地補償政策,引入生態補償規範。當前試點取得成熟經驗後,將在更大範圍內逐步推廣。

第三,加強行政執法,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在已頒布的《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及其相關環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力量理性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暢通社會組織和公民監督生態環境事件的渠道。規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制度,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政策和立法規定、規劃和建設項目必須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實施“環境保護監督員制度,研究探索企業環境行為審計制度”。統籌執法機制和監管機制,強化各級執法部門的監管責任,落實生態環境監管機制,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壹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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