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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回購公司股份?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回購只能是購回並註銷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行為。

有限公司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份的法律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份回購是小股東的合法權利;

為了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明確規定了中小股東回購股份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回購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持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程序:

壹般來說,股份回購會對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回購壹般必須經過董事會審議,並經股東多數票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行使包括協議回購和訴訟回購。

1.協議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所列事項時,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60日內,持異議的股東同意向公司回購股份。談判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公司將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股份。約定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股數量和時間沒有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2.訴訟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股東未能與公司就股份回購達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回購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回購只能在協議回購失敗的前提下提起。協議回購是訴訟回購的前置程序,以下問題值得關註:

(1)原告資格。

在訴訟中,異議股東是原告,公司是被告,異議股東提起給付訴訟。法律沒有規定異議股東提起訴訟時持有股份的時間和數量,但限制了原告資格。原告必須是實際繳納出資並持有股份的異議股東。如果是幹股或者名義股東,就不應該享有訴訟權利。沒有出資,就容易產生不當得利。新公司法規定訴訟時效為90天,相對較短。不清楚是否是訴訟時效,也沒有規定訴訟時效是否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律師認為,90天的期限不是訴訟時效。

(二)訴訟期限

《公司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為90天,相對較短。90天的期限是預定期限,不會因為任何事情而暫停、中斷或延長。股東在9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其依法主張回購的權利消滅,不能再主張。90天的起點壹般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但股東因公司通知無效而對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不知情的,可以從知道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之日起計算。

論回購價格的確定:

關於回購的價格,公司法只是規定回購應當以合理的價格為準,這是原則性的規定,價格應當以約定的價格為準。價格由法院確定的,應當合理合法,應當以案由時回購股份所占公司凈資產比例的產值確定。

(3)回購後的處置:

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份後,應當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應在回購事件發生後10日內註銷登記。不能註銷的,通過轉讓方式註銷。三個月內不能辦理的,予以註銷。註銷後,應當重新核定並辦理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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