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德範疇的權利是指行為人在醫德範圍內可以行使的權利和應當享有的利益。義務是指行為人根據醫學倫理的規定必須履行的角色和責任。
根據行為主體的不同,在醫療關系中,主要有醫生的醫德權利義務和患者的醫德權利義務。
道德權利和義務與政治和法律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
道德權利和義務的概念與政治和法律權利和義務的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政治和法律範圍內,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公民或法人在履行義務時,可以依法行使壹定的權利,享受壹定的利益。在道德領域,義務和權利也是對應的,但倫理強調義務,不以權利為前提。這就要求醫務人員要處理好醫德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不要把它等同於政治與法律的關系,不要絕對化、簡單化,不要認為自己有權利履行義務,不要沒有權利就放棄責任。
(3)醫生的道德權利和義務
1.醫生的道德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權利也是道德權利。1999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①在註冊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③從事醫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⑤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在實踐中不可侵犯;
⑥領取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⑦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建議,依法參與本機構的民主管理。
醫生在行使權利時有三個顯著特點:
①自主性;
2權威;
③特殊性。
醫生享有更廣泛的道德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是醫療幹預的特別權利,即醫生在特殊情況下限制患者的某些自主權利,以確保患者自身、他人和社會更重要的權益不受損害。行使醫療幹預權的基本依據:只有當患者的自主權與生命價值、優勢、正義、社會福利等原則相沖突時,才是正確的行使這壹權利。合理使用醫療幹預權的範圍:
①精神病患者、自殺未遂者等。拒絕治療,或者在患者想要或者正在自殺時,可以強制治療或者采取約束措施控制其行為;
②需要隔離的傳染病患者的隔離;
(3)在人體實驗治療中,雖然患者有知情同意,但在高風險的情況下,醫生必須停止實驗,以保護患者的利益;
(4)危重患者要求了解病情的真實情況,但在可能不利於診療或產生不良影響時,醫生有權隱瞞真實情況。
2.醫生的道德義務:醫生的法律義務也是其基本的道德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五項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2)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生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③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4)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⑤宣傳保健知識,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
此外,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也規定,醫生不得拒絕緊急治療;在解釋患者病情時避免造成精神壓力和不良後果;不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遇到災害、疫情等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應當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