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會推翻二審的概率需要根據具體事實來判斷。比如程序違法或者內容適用法違法,那麽就可以推翻原判。訴狀包括三部分:頭、身、尾。
1.標題中應註明以下內容:①標題:仲裁起訴狀。②爭議雙方:投訴人和被告。個人應註明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民族、就業性質、工作單位、住址和通訊地址。單位應當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和工作單位。
2.正文應包括:①請求:指申訴的目的和要求。請求應該具體而明確。(2)事實和理由: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方式和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焦點;主要證據(應寫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來源);提出請求的主要法律依據。
3.尾部應包括:遞交訴狀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簽名)、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份數(根據上訴人數)、物證和文書數量。
2.投訴人的義務是什麽?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的義務和要求如下:
1.投訴必須按照既定的程序提出。不予辦理的,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復查程序無法進行;檢察機關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如果投訴超過這壹法定時限,可能無法立案審查。還有就是按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進行投訴,不應該以投訴為借口去司法機關進行無理騷擾或者越級投訴。
2.上訴必須以裁決的形式提出。投訴人應出具起訴狀,並附原判決、裁定、決定的副本或復印件;委托他人申訴必須有委托書等。
3.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不因上訴而停止執行。
4.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必須得到維護。申訴人不得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不得以判決、裁定、決定不公、枉法裁判為由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主要犯罪事實和重大情節的認定存在錯誤。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犯罪行為是否由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案件的主要情節包括被告的動機、目的、手段和後果。對案件主要犯罪事實或者重大情節認定錯誤,可能影響全案判決,需要重新審理的案件。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包括: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引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引用法律錯誤,是指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被錯誤引用;定性定罪的錯誤在於,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壹罪與數罪的界限;量刑錯誤是指所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對輕微犯罪從重處罰,對不應當適用附加刑的適用附加刑,對應當從輕處罰的不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從重處罰。
4.當法官審理此案時,他犯了貪汙、受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罪。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審理案件,應當清正廉潔,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利用職權貪汙贓款,收受當事人賄賂,或者出於個人感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背審判原則,而且可能有失公正,應予糾正。但如果申訴人基於懷疑、分析或推理認為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為,這不能作為提出再審的理由。
在當代社會,當事人對原壹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當然,如果錯過了上訴期限,還是有壹些辦法可以補救的,比如向上壹級人民法院反映情況,提起申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