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廣播電視、教育、民航和空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應當確定氣象災害防禦助理員和氣象災害信息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應急聯絡、災情報告和氣象科普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根據當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災避災、自救互救的應急能力。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氣象災害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氣象災害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防止因氣象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第二章預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根據氣象災害類型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和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設立預警標誌,並予以公告。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氣象災害的歷史和現狀分析;
(2)氣象災害風險預測;
(三)防禦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4)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組織氣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現狀;
(二)氣象災害防禦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時段和重點防禦區;
(四)氣象災害防禦措施和保障機制;
(五)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氣象災害應急措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納入國家空間規劃。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區域和流域規劃以及農業、農村、林業、草業、水利、交通、文化、旅遊等專項規劃,並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相協調。第十壹條下列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論證:
(壹)國土空間規劃、重點地區或者區域開發建設規劃;
(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和大型建設項目;
(三)重大區域經濟發展、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
(四)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建設項目。
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聽取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寒潮、降雪、低溫冷害的發生情況,加強道路、電力設施、通信線路的巡查維護,做好交通疏導、農業種植、牲畜家禽、水生動物、特種果樹等準備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幹旱災害特點,建設蓄水、引水、調水等中小型抗旱工程,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適時啟動人工影響天氣增水,保障幹旱期間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第三章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網絡建設,做好下列工作:
(壹)建設移動應急觀測系統、應急通信保障系統;
(二)建立氣象災害觀測網絡,加強對偏遠山區、地質災害多發區、監測站點稀疏區的監測;
(三)針對大風(沙塵暴)、暴雨(雪)、雷電多發地區,增加氣象監測網分布密度;
(四)加強糧食、棉花和特色水果主產區、生態保護重點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重點區域的冰雹和幹旱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通信幹線、重要輸電線路、重要輸油(氣)設施、重要水利工程、重點林區、旅遊區等氣象監測設施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