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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新規

問題1:有房屋所有權證但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嗎?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的可辦理不動產登記:《通知》明確,此類人員申請不動產登記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核對土地權屬管理信息。土地權屬有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受理和辦理不動產登記;由於歷史原因,權屬來源材料不符合不動產登記的要求,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根據相關政策進行認定。合法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權多次轉讓並取得權屬證書,但未同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當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原所有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登記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核實房地產權屬來源等相關材料後,依法公告、註銷原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同權利主體的房地產登記。相反,如果是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合法的土地權屬,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暫緩辦理不動產登記。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國土資源部門憑有關部門出具的依法處理證明材料予以登記。《通知》明確規定,不允許對“小產權房”進行不動產登記。問題2:分配房改、經濟適用房、集資房用地?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後,根據土地出讓性質辦理;由於歷史原因,長沙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建起了各種各樣的產權房;如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等。,並進入二手房市場流通。這樣的房子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嗎?《通知》規定,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等房地產,在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後;根據要出售的土地的性質登記房地產。該類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和土地出讓價款的支付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劃撥土地上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其他辦公樓、工業用房有宗地的,需要辦理宗地分割和土地戶籍;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土地分割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工作。《通知》明確,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可以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直接辦理抵押登記,但實現抵押時,必須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問題三: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上的不動產登記?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通知》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抵押的;同壹權利人可以同時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已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的商品房;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或者商品房轉移登記時,需要先解除該房屋對應的在建建築物和占用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不動產統壹登記前,當事人在抵押的國有建設用地上購買房屋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現申請不動產登記時該土地仍在抵押;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屬證書上註明土地抵押狀況。違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土地等不動產設立抵押融資的,有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通過清算、置換、完善程序等方式妥善處理,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處置意見辦理不動產變更註銷登記。問題四:不動產行政監督與登記之間是什麽責任關系?堅持壹體登記原則,防止房地主體不壹致;《通知》要求,對不動產登記中發現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等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理。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劃條件、違反土地出讓合同、超過用地紅線、超過容積率的樓盤。有關部門調查整改情況後,憑相關證明文件依法對不動產進行登記。《通知》規定,要依法做好商品房預售許可與不動產登記的銜接。在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告登記和首次登記時,要堅持壹體登記原則,防止新增不動產主體不壹致。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依法審查土地權屬來源。土地權利來源不明或者存在改變規劃用途、超出規劃紅線等違法行為的,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企業在申請預售商品房預登記時,應提交經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確保形成唯壹的房產單元號。按照批準的土地、房屋用途進行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統壹登記前,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壹致的;當事人申請房地產登記時,應當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繼續登記,未經合法批準,不得改變已登記的房地產用途。問題5:數據轉移和註冊信息的問題?完成歷史數據整理,年底前提交國家平臺;目前,各級不動產登記部門正在積極推進信息傳遞和登記信息共享。《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完整移交登記材料,確保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順利實施。同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規範現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的登記信息,建設統壹規範的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確保在2017年底前將歷史登記數據整理完畢並匯至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各有關部門不能通過補充完善歷史登記信息和登記數據的整合,增加群眾負擔。《通知》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不動產登記的組織領導,加強協作配合,按照依法、規範、便民的要求,優化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不動產登記隊伍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改進工作作風,不斷提高不動產登記服務質量和水平。按照“不變更”的原則,只要不動產權利沒有發生變更和交易,就不需要更換新的不動產權利證書。舊證可以長期使用,新舊證並行。因此,市民無需紮堆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換證業務。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l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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