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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自治區內未滿18周歲的各族公民。第三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不僅應當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還應當進行民族政策、民族團結和維護祖國統壹的教育。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未成年人保護的具體措施;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三)受理和轉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舉報、投訴或者申訴,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

(四)研究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保護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共青團、婦聯、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家庭保護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體罰、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因特殊情況不能接受義務教育的,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為:

(1)吸煙和飲酒;

(二)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

(三)賭博、吸毒、賣淫的;

(四)盜竊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

(五)閱讀、觀看、收聽宣揚淫穢、暴力和封建迷信的書籍和音像制品;

(六)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七)其他不良行為。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發現未成年人離家出走或者被誘騙、脅迫、教唆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司法部門報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縱容、包庇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縱容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結婚。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從事宗教活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十五條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青春期教育和社會生活指導。

學校要關心和珍惜學習;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第十六條學校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學生休學或按規定取消學籍,須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調整不適合未成年人教育的教職工。第十八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休息、娛樂、體育和課外活動的時間,不得增加學生的學習負擔。

學校應為學生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第十九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允許未成年學生、兒童在校舍或者其他教學設施內從事危害人體健康的活動。安排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條學校不得向學生濫收費用和攤派未經批準的教具、食品或者其他商品,不得以罰款等形式處罰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第二十壹條殘疾人學校應當加強對殘疾學生的勞動技能和職業技術教育,為他們參與社會生活、適應社會需求創造條件。第二十二條工讀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或者體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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