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人民警察法》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嚴格管理警察,提高人民警察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新《人民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新《人民警察法》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聯系人民,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新人民警察法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紀律,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新《人民警察法》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新《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新人民警察法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
新《人民警察法》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依法強制帶走、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新《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公安機關繼續訊問後,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