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食品安全法: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新《食品安全法》: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對明知是違法行為而為其提供場所或者條件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以下情況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是: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規定如下:不構成犯罪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的;
(四)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五)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同時,對明知是違法行為而為其提供場所或者條件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非法使用劇毒、劇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以下情況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是: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規定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黴變、蟲蛀、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四)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價的;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4.以下行為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是: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是: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改正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中存在的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5.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物。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是: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規定如下:不構成犯罪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以下行為
舊的《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是: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隱瞞、偽造或者銷毀相關證據的。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是:責令停產停業,並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是: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