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新刑訴法中有哪些特別程序?

新刑訴法中有哪些特別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第五部分:特別程序(新)

第壹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進行。

第二百六十四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二百六十五條嚴格限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拘留、逮捕、處罰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應當分開關押、分開管理、分開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條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以及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過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和法庭筆錄應當交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第壹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應適用於詢問少年被害人和證人。

第二百六十七條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緩刑考驗期限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對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檢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自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四)按照檢查機關的要求接受教育和改正。

第二百六十九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壹)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犯罪需要起訴,才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檢察機關關於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存在上述情形。緩刑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百七十條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第二百七十壹條人民法院在法庭調查中,應當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和教育改造情況。

第二百七十二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封存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依照本法其他規定辦理。"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條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協議的自願性、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七十六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第三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貪汙賄賂、恐怖活動等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被通緝滿壹年不能出庭,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沒收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應當載明沒收違法所得的種類、數量、地點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七十八條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應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後,應當予以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

人民法院應當在公告期滿後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後,除依法退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沒收已經核實為違法所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違法所得的,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或者抗訴。

第二百八十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被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判。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有錯誤的,應當退還。"

第四章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百八十壹條精神病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為或者致人死亡、重傷,經法定程序確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二條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人民法院在決定強制醫療前,可以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護和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條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和評估。對不再有人身危險,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機構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 上一篇: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實施時間:從2021 11.30。

    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工作,規範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夯實困難職工幫扶基礎,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2020〕13號), 廣東省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

  • 下一篇:半年工作計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