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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從2021 11.30。

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工作,規範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夯實困難職工幫扶基礎,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2020〕13號), 廣東省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

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實施時間:從2021 11.30。

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工作,規範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夯實困難職工幫扶基礎,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2020〕13號), 廣東省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

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實施時間:從2021 11.30。

廣州市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工作,規範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夯實困難職工幫扶基礎,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2020〕13號), 廣東省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粵工辦[2021]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加入廣州市工會組織並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或者已有1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並持有有效廣州市本地居住證的職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剛性支出、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困難職工建檔標準的,可以按規定程序通過其所在基層工會提出申請,建立困難職工檔案,接受工會幫扶。

第三條各級工會應當充分發揮工會在補缺幫困中的作用,加強困難職工建檔幫扶與送溫暖、互助幫扶、工會慈善和社會慈善的有效銜接,構建層次清晰、各有側重的梯度幫扶格局,依托工會職工服務平臺,實施工會幫扶常態化。

(壹)堅持“依檔幫扶、精準施策”的原則,為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建立檔案,實施幫扶。

(二)對不符合備案條件但生活仍有困難的職工家庭,要通過送溫暖、職工互助、工會慈善、社會慈善等渠道予以救助。

(3)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引導和幫助困難職工家庭依法申請社會救助,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納入社會救助體系。

第四條堅持“誰認定、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各區工會和市屬產業及直屬單位工會(以下簡稱建檔工會)負責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和檔案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並接受廣州市總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困難職工備案標準

第五條困難職工的檔案由家屬認定。

第六條困難職工家庭按照困難程度和困難原因分類建檔,分為深度困難職工家庭、相對困難職工家庭和意外困難職工家庭。

(1)深度困難職工家庭:月人均純收入扣除疾病、殘疾、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後不高於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職工家庭。

(二)相對困難的職工家庭:家庭收入扣除疾病、殘疾、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後,家庭月人均純收入高於廣州市低保標準且不高於廣州市低保標準的1.5倍。

(三)因意外事故被困的職工家屬:職工本人或其與* * *共同生活的家屬在過去12個月內遭受突發事件、意外傷害和重大疾病(參照中國保險學會制定的重疾保險中疾病定義使用標準),並獲得了各種級別和類型的賠償、職工互助保障計劃的賠償、職工經濟互助(共濟)基金的救助、商業保險賠付、社會救助和社會救助。家庭月人均純收入不高於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或者因疾病、殘疾、意外傷害等導致的年度剛性支出和自付醫療費用達到家庭年度可支配總收入的40%以上。職工家庭因事故受困的主要原因應該是事故產生的剛性支出,不包括子女上學、單親、殘疾、下崗失業、收入低。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家庭人均純收入是指“(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家庭收入-同期家庭剛性支出的必要支出)÷家庭成員人數÷12”。

第八條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應當首先申請政府相關救助,經政府救助後仍有困難的,可以向工會申請困難職工認定。月人均收入(扣除剛性支出前)低於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特困職工家庭,須先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簡稱“低保”)並認定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簡稱“低收入”),經申請批準後辦理特困職工認定。未向民政部門申請“低保”、“低收入”的職工家庭,原則上不納入工會困難職工家庭的建檔救助對象。

第九條職工或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其承擔的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須先向戶籍地或工作地醫療救助部門申請醫療救助。未向醫療保障部門申請救助的職工家庭,原則上不納入工會困難職工家庭的建檔救助對象。

第十條職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標。

職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標。職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和實物收入。申報時職工提供的家庭收入與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中的數據不壹致的,原則上以較高者為準。

(1)工資性收入:是指職工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壹切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但不限於: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就業或受雇有關的收入。

工資收入主要通過銀行流水、收入證明、工資條等材料來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確定,或者按照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計算。對於無法計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應按其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工資收入。申請人申報收入高於其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2)營業收入。指生產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全部營業凈收入。包括種植、養殖、采集、加工等生產性收入,工業、建築、手工業、交通運輸、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文化、教育、衛生、社會服務等經營性和有償服務活動收入。

(3)財產性收入。動產、不動產出租、轉讓、出租所得;儲蓄存款利息、證券紅利、儲蓄保險投資收益;集體財產收益分紅,征收房屋、土地、拆遷安置收益。抵押和買賣貨物所得。

(4)轉讓收入。包括贍養(撫養、扶養)收入、退休養老、失業保險、遺屬補助、賠償收入、繼承、接受組織捐贈、線上線下幫扶平臺募捐收入等。

有證據證明轉讓收入實際數額的,按照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計算;有協議或者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計算。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喪葬費、養老金以個人銀行賬戶明細為基礎確認。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照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規定的金額計算;沒有法律文書的,需要通過調查核實;無法核實金額的,原則上按專項稅額扣除金額計算。

(5)補貼收入。指各級民政、醫療、教育、殘聯、社會團體、工會等相關社會救助機構(部門)給予救助和救助的收入;購買商業保險的支出和收入。

各級工會需要將生活救助、助學金、醫療救助等納入家庭收入,而慰問金這種小假期可能不納入家庭收入。

(六)確認後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第十壹條有子女的離異單親家庭建檔時,子女由撫養方建檔,計入家庭人口,有子女撫養的計入家庭非工資收入。

第十二條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未就業的,其工資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除有證據證明其收入外,必須按照其戶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收入。

第十三條職工家庭剛性支出核算指標。

職工家庭剛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員患重疾、上學(高中及以上)等特殊原因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日常生活費用。

(1)因病支出。指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包括普通住院、急診觀察、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職工互助保障計劃補貼和民政、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救助後,計算個人承擔部分。

因病發生的費用不包括:健康檢查、分娩、醫保目錄外自費項目、治療壹般疾病的自購藥品等費用。

(2)傷殘費用。指職工或家屬在康復治療、康復訓練、護理、輔助器具費用中扣除國家和地方補貼後實際承擔的費用。上述項目的服務機構應為政府、殘聯等有關部門的指定機構,費用金額按發票金額核算。

(3)學習的成本。指就讀高中及以上學校的子女和接受特殊教育的殘疾子女所發生的費用。按個人承擔的學費、住宿費和必要的長途路費(限每學年往返學校和住所兩次的硬座公交和火車票費用),扣除政府或社會補貼後個人承擔的部分。

學費不包括就讀幼兒園(學前教育)、高中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民辦學校、非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費用。

(4)住房費用。指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貧困職工家庭租住人均建築面積小於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小於10平方米)的住房的費用。房屋面積以產權證為準,租金以租賃合同為準,最高不超過專項稅收扣除。

(五)其他可計入家庭剛性支出的專項費用。

第十四條家庭總人口原則上以戶籍為單位,以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為單位計算,或者以不在同壹戶籍,但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口為單位計算。共同生活但有獨立戶口的實際家庭成員,經兩個以上基層工會通過入戶調查確認後,可列為主要家庭成員。主要家庭成員包括:

(壹)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已長大成人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已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3)父母(原則上需要常年與員工同住);

(四)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或者收養義務並長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常年* * *人口可以由基層工會調查核實,或者通過其居住的社區、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下列人員不計入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壹)長期(連續1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

(二)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被法院宣告失蹤的人;未被宣告失蹤但失蹤超過1年的人員;

(四)登記在同壹戶口簿上,但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確定贍養、撫養、扶養或者收養義務的人員;

(5)不能確定是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十七條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人: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三)長期患有重大、嚴重疾病,不適宜勞動的60周歲以下的成年人;壹、二、三級殘疾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壹、二級肢體殘疾人和壹級視力殘疾人;

(四)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職工家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為困難職工建立檔案(條件除外):

(a)兒童上費用高昂的私立學校或自費出國留學。

(2)存在與家庭收入水平不符的高消費行為。

(三)擁有商業店鋪;本人或家庭成員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4)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五)拒絕配合調查核實,導致家庭收入無法核實的。故意隱瞞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和證明的家庭;故意采取其他行為逃避法律法規且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

(六)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築面積超過15平方米或者人均居住面積超過10平方米;擁有用於日常生活的農村自有住房和1套(含)以上用於非居住或租賃的商品房;同時租賃兩套及以上房屋。

(7)擁有並經常使用各類機動車輛的人員(使用功能性補償代替行走的殘疾、患病職工除外),不納入深度困難職工檔案;排除備案前12個月內新購的各類機動車相對困難;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後新購的各種機動車輛,不計入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困難職工檔案。

(八)隱瞞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拒絕接受工會、民政、醫保、教育等社會救助部門對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未按規定申請相關政府(社會)救助的員工家屬。

(九)所有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人均金額(市值)超過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4個月的總和。

(十)職工家屬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

(十壹)市、區總工會結合本地實際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困難職工家庭備案程序

第十九條自願聲明。勞動者向所在基層工會提出書面申請,自願申報,並向本人及家庭成員提供本人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自願接受家庭經濟信息核查承諾書及證明材料屬實的承諾書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徹查。申報職工所在基層工會收到職工書面申請報告和申請材料後,應通過家訪、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渠道,及時完成對申報職工家庭成員、經濟收入、健康狀況、困難原因、家庭支出等情況的摸底調查,核實職工家庭困難情況。

第二十壹條評標公示。申報職工所在基層工會將結合摸底調查,對申報職工申報材料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及時將無異議的申報職工材料上報鄉鎮(街道、園區)總工會或上壹級工會。

第二十二次審查報告。收到申請材料的鄉鎮(街道、園區)總工會或上壹級工會,原則上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將困難職工的申請材料審核上報至總工會服務中心和各區行業及直屬單位工會。

第二十三條鑒定備案。各區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和各市行業及直屬單位工會要對困難職工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對戶籍在其他城市或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無法核實的員工,通過入戶調查和材料審核進行審核;對在本市登記的職工,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進行核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及時認定,並報市總工會備案,接受市總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要及時錄入全國工會幫扶管理系統;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要及時將認定結果反饋給基層工會和困難職工本人,退回申報材料。

第四章困難職工家庭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檔案包括困難職工和基層工會提供的紙質申請材料、相關證明和宣傳材料,以及全國工會幫扶管理系統中的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信息應當壹致。

第二十五條困難職工建檔必須以家庭為識別單位,堅持壹戶壹檔,避免重復建檔和統計。

第二十六條堅持備案制,按檔幫扶,並在幫扶資金發放後30個工作日內,將幫扶信息錄入全國工會幫扶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對疑難檔案進行動態管理。困難職工家庭原則上每年核查壹次,經濟狀況明顯改善的深度困難職工家庭原則上每半年核查壹次。備案類別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檔案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困難職工家庭需要除名:

(壹)受助家庭的子女因子女就學造成困難,已畢業並找到工作的;

(二)患者因病已經治愈或者去世的;

(三)造成困難的其他因素已經消失;

(4)深度困難職工脫困後,給予壹定時間的逐步清退,對符合相對困難職工建檔標準或意外被困人員,納入相應困難人員檔案繼續幫扶,防止其返困。

第二十八條困難家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困難檔案應當註銷:

(壹)申報對象已經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已調離本單位,但新單位未建立工會的;

(四)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

(五)存在第十八條情形之壹的(不含條件);

(六)其他不符合備案要求的對象。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應安排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共享和保密工作,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困難職工原始檔案自提取之日起保存10年。

第三十條對擅自損毀、塗改、偽造、刪除檔案和失職造成檔案損毀、丟失、失密等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區總工會、市屬行業工會和直屬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困難職工檔案管理辦法,開展自籌資金幫扶,並報市總工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鼓勵人們承擔責任,鼓勵改革創新,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於維護公共利益、手續完備,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失誤的,可以通過督促相關人員改正錯誤、挽回損失、消除影響等方式免除其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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