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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洛鳴[2004]369號

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和建設部

2004年十月二十日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合同價款進行約定,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價款進行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商定的調整:

第六條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下簡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

非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批準的工程預算(概算)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格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工程價款結算事項:

(壹)預付工程款的金額、支付期限和扣除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三)工程施工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法、期限和支付方式;

(四)工程價格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約定的風險範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措施;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提方式和期限;

(八)安全措施費和意外保險費;

(九)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措施;

(10)與履行合同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

第八條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時,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壹約定工程價款: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短、合同總價低的項目可采用固定總價承包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予調整。超出風險範圍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在合同中約定。

(3)價格可調。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影響合同價格;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變更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除修改錯誤外),導致費用增加;

5.雙方同意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調整發生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調整的原因和金額,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並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壹並支付。

如果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後14天內沒有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則視為雇主已同意該項調整。

當發生合同規定的合同價格調整時,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調整報告,發包人可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的價格調整

(1)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重大變更應在施工前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2)工程設計變更確認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後,調整合同價款。按以下方法變更合同價格:

1.如果合同中已經有適合變更工程的價格,則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2、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項目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3、本合同不適用於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相應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雙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協商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3)工程設計變更確認後14天內,若承包人未上報工程價款變更,發包人可根據已有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及具體金額。涉及工程價格變更的重大工程變更的報告和確認期限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的壹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日內,對方未予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將工程變更價款的增加(減少)同時確認為追加(減少)合同價款和工程進度款。

擴展數據:

蔡健【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全文* * *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括價格結算、談判依據、結算條款、支付條款、爭議解決、解決方案和價格結算。

發行日期:2004年10月20日65438

項目:第六章,第二十九條

目的: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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