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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條例?謝謝妳。快點。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第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需要,規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進壹步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印發給妳們,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宣傳,加強對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培訓,確保新規定落實到位。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反映。

附:1。最高賬單限額申請表

2.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

3.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

4.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5.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

2006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用發票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壹般納稅人應當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接收和購買、開具、註銷和認證紙質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實施,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采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等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器等設備。

第四條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或基本聯加其他聯組成。基本聯三聯:發票聯、抵扣聯、記賬聯。發票復印件,作為買方計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會計憑證;抵扣聯,作為買方提交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憑證作為賣方計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共同用途由壹般納稅人確定。

第五條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張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總額不能達到的上限。

最高開票限額由壹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核定。最高開票限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開票限額最高為壹百萬元,由市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最高發票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縣級稅務機關負責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放。

稅務機關在核定最高開票限額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核定使用最高開票限額1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稅務機關派人現場核查;核定使用最高開票限額壹百萬元的,由市稅務機關派人現場核查;最高開票限額核定為1000萬元及以上的,地方稅務機關將派人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數據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壹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寫《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附件1)。

第六條壹般納稅人購買專用設備後,應持《最高發票限額申請表》和《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次開具。

本規定所稱首次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壹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加載到空白金稅卡和IC卡中的行為。

(壹)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3)計費限額;

(四)購票金額;

(五)購票者的姓名和密碼;

(6)開票機數量;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資料發生變化的,壹般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證;如發生第二次信息變更,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發行。

第七條壹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開具領購專用發票:

(壹)會計核算不健全,無法準確向稅務機關提供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納稅信息的。上述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對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務機關處理稅收違法行為不服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7.未按規定申請防偽稅控系統變更和發放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有上述情形之壹,已購買專用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專用發票和IC卡余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未按規定保存本規定第八條所稱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壹)沒有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三)未裝訂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與認證壹致的認證結果清單的;

(四)未經稅務機關檢查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的。

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附件2),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銷售退回、發票有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銷售部分退貨並發生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本申請表壹式兩份,第壹份由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保存。

《申請表》應加蓋壹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壹般納稅人填寫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後,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附件4)。通知應與申請表壹壹對應。

第十七條本通知壹式三份:第壹份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份副本由買方送交賣方留存;第三份由買方保留。

通知書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裝訂成冊,並按專用發票保管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買方必須將通知中所列的增值稅金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臨時轉出。未從增值稅稅額中扣除的,可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聯壹起作為記賬憑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轉出。

第十九條賣方憑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負輸出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壹壹對應。

第二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視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指在納稅申報前用IC卡或IC卡和軟盤復制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壹條開具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應當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可以在申報月份內多次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本規定所稱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持IC卡或IC卡及軟盤向稅務機關提交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二條因IC卡和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進行納稅申報的,應當更換IC卡和軟盤。

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提供未向稅務機關備案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足開票數據。

第二十三條壹般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應當將專用設備和未使用的紙質發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相關安全管理的要求上交專用發票和處置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作廢,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對紙質專用發票按“V”字切角,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

已註銷的專用紙質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當經稅務機關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經認證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買方的會計憑證,不得退還給賣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和確認。

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正確,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與解釋後的明文壹致。

第二十六條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當將原件退回,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1)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明文無法被識別,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3)專用發票的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壹致,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經解讀後與明文代碼或號碼不壹致。

第二十七條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不得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扣留原件,查明原因,並視情節予以處理。

(1)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對已認證的同壹專用發票進行重新認證。

(2)密文不正確。

本規定所稱密文不正確,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被解讀。

(3)認證不壹致。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壹致,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經解讀後與明文不壹致。

本項所指的認證不符不包括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作為專用發票失控的。

本規定所稱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經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經證明丟失前壹致的,買方可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附件5),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納稅申報表》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提供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憑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可留存壹份備查。

第二十九條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以使用專用發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證。應保留壹份專用發票備查。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05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所開具小型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1994]0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範圍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0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電[2006 54 38+0]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0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電〔2002〕33號)同時廢止。 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文件

國稅發[2007]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

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以下簡稱《通知》)已經下發,各地陸續反映了執行中存在的壹些問題。經研究,補充通知如下: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因銷售退回、銷售折扣、開票有誤等原因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1)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無法認證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填寫具體原因及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買方不會轉出進項稅。?

(2)買方購買的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買方填寫申請表,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通知書。買方不會轉出進項稅。?

(三)買方因開票錯誤拒絕開具專用發票的,賣方應在專用發票認證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以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買方應提供書面材料,說明拒絕理由、錯誤的具體項目和正確的內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發出通知。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和通知。?

(4)因開票錯誤等原因導致專用發票未送達買方的,賣方應在開具錯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以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賣方應提供書面材料,說明錯誤的具體原因、具體項目和更正內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發出通知。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和通知。?

(5)發生銷售退貨或銷售折扣的,除按《通知》規定辦理外,賣方還應在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後,將此項業務相應的會計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按壹般納稅人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第二聯通知稅務機關。?

三、為實現對通知書的監控和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正在開發通知書發放和管理系統。在系統推廣應用前,通知書由普通納稅人保存備查,稅務機關不予核銷。紅字專用發票暫不提交稅務機關認證。?

四、2006年開具的專用發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按照原規定開具紅色專用發票。?

特此通知。

2007年2月16日發布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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