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處於試用期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的試用期從報名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壹年。
第三條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除本辦法規定外,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參照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培育
第五條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訓教育,采取多種方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訓和鍛煉,使其盡快勝任崗位工作。
第六條招錄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要求,明確新錄用公務員的崗位職責,幫助其盡快熟悉業務,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七條招錄機關應當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初任培訓,並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新錄用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的規定參加政府組織的培訓。
第三章評估
第八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後,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綜合考核。考核應在試用期滿後30天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後30日內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當作為試用期滿後考核的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後的考試成績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條合格等級的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思想政治素質好,能夠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良好;
(四)道德品行良好,廉潔自律。
第十壹條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確定為不合格:
(壹)思想政治素質差;
(二)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
(三)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的;
(四)品德較差,有失信問題的。
第十二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後的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新錄用公務員在壹定範圍內進行個人總結和工作匯報;
(二)本部門或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對考核結果提出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試用期滿後考核情況,確定試用期滿後的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給新錄用公務員。
第十三條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進行考核。
(壹)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的,試用期順延至工後考核時補足,報名後壹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不合格。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在崗的,試用期延長,以彌補其脫產工作。
(二)案件尚未結案的,結案後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受記大過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處分期滿後,試用期延長至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影響試用期正常考核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後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崗位定級。崗位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後未考核的,不得定級。
第四章解除聘用
第十五條試用期滿後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資格。
第十六條新錄用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取消錄用:
(壹)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出現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存在嚴重違紀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公務員法規定應當辭退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辦理聘用審批或備案手續的人員,因不可抗力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聘用。
第十七條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壹條第(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的,不得申請取消聘用。
第十八條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辭退。
第十九條中央機關取消聘用的,由中央機關審批,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下中央直屬事業單位取消聘用,由省級直屬事業單位審批,報中央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聘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條新錄用公務員取消聘用的時間,從決定取消聘用之日起計算。招聘機構應當自作出取消聘用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決定書面通知被取消聘用的員工。
第二十壹條新錄用公務員取消聘用後,從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新錄用公務員在取消錄用後90日內重新錄用的,應當在錄用單位報告後30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移交的有關規定,將檔案移交有關組織、人事部門保管;90日內未就業或再就業的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檔案。
第二十三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被取消聘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審或申訴期間不停止解除聘用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新錄用的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崗位工作,壹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學習。
第二十六條新錄用的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或者報考企事業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案件和人員,依照公務員法第壹百零壹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人外,新錄用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 *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