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壹)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壹、免稅2萬元以下是指企業或非企業單位;稅是增值稅和營業稅。對於自營職業者,適用門檻規定;營業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如果按期繳稅,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如果按次繳稅,則每次(天)營業額為300-5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個體工商戶也會涉及個人所得稅,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果查賬征收,如果是虧損,就不用交;核定征收的,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繳納,與實際損益無關(由於沒有賬戶,不會反映實際損益)。
三是營業稅未達到起征點的,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用。
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第四,如果經營場地是自己所有,會涉及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如果是租賃,會涉及印花稅。
第五,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壹般實行定期定額法,就是按照地區、地段、面積、設備給妳壹個月的應納稅額。
個體戶是城鄉個體工商戶的俗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剝削他人的自力更生的勞動者。其特點是以個體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為主,以自己的生產資料和資金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向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有益補充。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管理對個體經營者進行指導、幫助和監督。現實生活中,個體戶壹般從事各種修理服務業、服裝加工業、家庭手工業、個體運輸業、餐飲小商品及其他政策允許的生產性和服務性行業。
個體經營家庭的定義包括:
(壹)依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並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未取得營業執照但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城鄉個體經營單位。但不包括農民家庭為輔助勞動或利用農閑時間而開展的壹些兼職工商業等活動。
個體戶普查的範圍
1.壹些工業生產活動或其他生產活動,如竹、藤、棕草編織、毛衣、手套、塑藍編織、采花、刺繡、繡花、刷紙等。,主要從事農業,是農民家庭的兼職行業,不在本次普查之列。
2.農村的壹些經營活動,如養蜂、養雞、養豬、養鵝、生豆芽、養蘑菇、養蠶、養魚、炕房、晾房、孵房、采種、育苗等。,屬於相應的農、牧、林、漁業,不論其單位名稱,均不在本次普查範圍之內。
3.農村從事流動上門工作的壹些手藝人,如木匠、不敬、彈花、縫紉、油漆工等。,以及流動服務業務,如逛大街,參加集市,趕肉店和臨時豆制品加工,不在普查範圍內。
4.保姆和家教不能算作個體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