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索賠依據工傷流程圖:工傷-單位30天,個人1年-申請工傷(工傷申請表+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受理工傷申請(15天內, 補充材料) -工傷鑒定結論(第60天作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流程圖:工傷鑒定完成-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在60天或90天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不服的在15天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申請鑒定-鑒定生效(可在結論作出壹年後申請 勞動能力作出)能力復查鑒定)無勞動關系證明要求勞動仲裁確認,對工傷不服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提起復議或訴訟60天。 員工持以下材料到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傷殘鑒定:1、出院證明、自願體檢報告2、身份證件3R傷情彩照2張。職工或親屬持以下材料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1)工傷:1、身份證復印件1、2張3、3R工傷彩色照片21寸證件。職工傷殘評定單原件1份,定點醫院醫療費用單據6份,自願體檢報告7份,出院證明(出院小結),門診病歷原件8份。原件(2)工傷事故報告回執:1,死者1寸證件,2,死亡職工醫療待遇。死亡證明原件6、已故員工及其近親屬身份證明原件及3R彩照8、已故員工婚紗照及子女出生證明7至10級傷殘向區社保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1至6級向市社保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不認定為工傷有三種情況:1、2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死亡、3因醉酒或自殺死亡。5級至10級未被批準領取壹次性傷殘津貼的職工,由社保審批機構為其審批壹次性傷殘津貼。未達到1級至四級的傷殘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2人,拒絕待遇3人。正在服刑的1至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至6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至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服復議,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應當在60日屆滿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自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壹審3個月,二審2個月,賠償計算1。醫療費用計算公式為:醫療費用補償=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後續醫療費用2。交通住宿費計算公式=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出差次數*人數+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人數+職工因公出差夥食費標準*天數*人數3、住院夥食費補償金額計算公式=職工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人、天)* 70。輔助器具費計算公式輔助器具費補償金額=常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5、帶薪停工的計算公式=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受傷職工受傷前的月工資福利*醫療期6、生活護理費護理費的計算=看護人收入(看護人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參照當地同級護士勞動報酬計算)*護士人數(原則上為壹人,如需多人,醫院或鑒定機構應明確指出需照顧多人)*護理期(計算至傷殘評定為止):傷殘評定後,護理費補償金額有三種情況:1,吃飯2,翻身3, 穿衣洗漱4、搬五件以上不能自理,三件以上。 其中壹人部分不能自理的,計算公式為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護理期(月)* 50%;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護理期(月)*40%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護理期(月)*傷殘評定後護理期的30%計算至職工恢復生活治理能力,最長不超過20年。各級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本人工資*月數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 16-月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14-月七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24-月八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10-月九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8-月十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6-月傷殘津貼(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本人工資* 壹級傷殘月傷殘津貼百分比=本人工資*二級傷殘月傷殘津貼90% =本人工資*三級傷殘月傷殘津貼85% =本人工資*四級傷殘月傷殘津貼80% =本人工資*五級傷殘月傷殘津貼75% =本人工資*六級傷殘月傷殘津貼70% =本人工資*60%。
法律客觀性:
工傷認定後的理賠流程是怎樣的?工傷索賠的流程壹般包括:申請工傷認定——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提交工傷待遇申請材料——領取工傷待遇。1.首先,用人單位要在壹個月內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2.如果單位不申請,寫壹份工傷認定申請書,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3.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4.傷者到有資質的醫院進行傷殘鑒定(如有骨折,最低傷殘10)。5.把醫院的傷殘鑒定交給勞動局和用人單位(最好復印壹份自己保存),勞動局會給用人單位發壹份《工傷認定通知書》。6個單位開始補償,主要包括傷殘補助金和醫療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為職工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醫療救治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