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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第三條國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壹項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政策,為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第四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就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稅等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範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全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綜合管理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六條國家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監測和分析,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第七條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社會化信用信息征集和評價系統,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換和享有的社會化。第二章財稅支持第八條中央財政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第九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微企業傾斜,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十條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遵循政策導向和市場運作的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十壹條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第十二條國家對小微企業實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優惠政策,減輕其負擔。第三章融資促進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其融資環境。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以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第十七條國家推動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促進中小銀行、非存款類貸款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鎮等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應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區域性中小銀行要積極為所在地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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