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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學畢業論文參考範文。

法律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人才的培養越來越重要。以下是我的本科法學畢業論文,供大家參考。

中國近代私立法學教育經歷了從禁止到允許的轉變,打破了官營法學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為這壹時期法學教育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從無到有,大量湧現,並很快遍布全國,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他辦學思想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壹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第二,教育體系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和形式的改進。在其曲折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了壹些可識別的價值和特征,啟示我們進壹步認識法學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壹些基本矛盾和問題。

關鍵詞現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辦學理念;現代化

中國的傳統教育壹直是官學與私學並存,近代中國的大學教育依然繼承了這壹傳統。但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在清末曾壹度被官辦學校壟斷,只是在憲政形勢緊急後才被取締。就中國近代私立法律教育而言,經歷了從禁止到允許的變化。私立法律教育從無到有,然後大量湧現,很快遍布全國。盡管官營法學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被打破,為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主體增添了壹種新的形式,是官營法學教育的補充,為這壹時期法學教育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但不言而喻,其發展呈現出泛濫成災之勢,也產生了壹些負面影響。本文擬從辦學理念的角度探討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並總結其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驗和教訓。

第壹,中國近代私立法律教育的理念。

中國近代新法學教育是隨著法制改革而發展起來的。在清末的法律改革中,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將法律人才的培養與法律改革緊密結合起來,開始用西方資產階級法律教育的思想和方法來培養法律人才。然而,在其初始階段,私立法律教育並未被納入清廷政策的許可範圍。1904的教務大綱明確規定“禁止民辦學校專修政法”。直到1910,清廷才明確批準並推動私立法政學堂的建立。此後,民辦政法學校從無到有,很快遍布全國,並為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

首先,它旨在培養法律和政治的專門知識,並充分運用這些知識。清末從官治走向自治,當時人們認為“各成員自治人員沒有法政知識,不足以勝任審判官員的工作,需要的人才很多,單純依靠官學有點狹隘”,因此必須開辟新的渠道,擴大辦學規模,進而培養大量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人才進入立法、司法、執法和行政部門。在此背景下,1910年,教育部召回浙江省省長,允許民辦學校專修政法。同年,為進壹步適應憲政形勢發展的需要,教育部修改了法政學堂的壹般含義,將以前的“培養官員,學習中外法律的政治知識,使之充分運用”[2]改為“培養專門的法律知識,使之充分運用”。[3]此次培養目的的調整,不僅突破了“建官”的局限,擴大了招生對象,而且將“研究提煉中外法律政治知識”改為“培養專門的法律知識”,明顯比以前更加強調法政學堂教育的應用性。

第二,借鑒日本法學教育模式,與官辦法學院齊頭並進。1910年,法政學堂章程被教育部修改,雖然明確提出“法政學堂章程第三十壹條是參照各國教育制度修改的”,但無論是課程體系還是其課程所體現的教學內容,都不是照搬日本的,這種情況直到民國初年也沒有太大改變。為了整肅民辦法政教育,不僅在此前頒布的《教育部對浙江省的辭職、平反、變通》壹章中規定“壹切課程及學生招生級別,均依官立法政學校本科章程辦理”,而且在《教育部修改法政學校章程》壹章中寫明,京外新開辦的民辦法政學校,均依此修改章程辦理。

第三,適應時代變化的客觀需要,辦學層次和規模要因時制宜。在《浙江省學部朗誦改編篇》壹書中,為防止“趨於簡單,以急功近利”之弊,明確提出私立法政學堂“附設於其他科目,但不得設專科”。然而時隔半年,面對當時中學畢業生人數太少的實際困境,各法政學校的正常科目很難辦好。系裏為應付壹時之需,認為“以後中學畢業人數增加後,應廢止其他科目之規定,&;uml我們及時做出了調整。到了民國二年,“各地法政專校紛紛增設其他科目,招收新生,往往數百人。“考其內容,大率有專名,無專實。”為了遏制流弊的發生,該系嚴令“不得招收其他學科新生”。同年,教育部還征詢各省意見,嚴令“凡省外非繁華商埠、經費充足、合法辦理、不濫辦的私立法政專門學校,應請妳民政部長斟酌情況,令其停辦或改為法政工場。”通過加強監督管理,關閉了壹些不符合條件的民辦政法學校。

第四,適當放寬辦學地點,使用統壹審批的教材。1910年,法政私塾解禁之初,為了便於監管,參照日本的做法,清廷將法政私塾的辦學地點限定在省城。然而,過了不到半年,鑒於“根據光緒三十四年編檢廳逐年編制的名單,第三年內必須建立各省會及商埠各級審判廳。因此,對通商口岸來說,司法人才的使用與省會壹樣至關重要,所以私立法政學堂應限於省會,並適當推廣。規定“凡商埠繁榮、交通便利、經費充足、課程完備的地方,均允許呈請設立法政學堂,以廣訓之。”[7]同時,基於“各國法政學派各有不同,各有體系,須在壹件事上妥協,使杜琪能趨奉政權”的判斷,該部擬取史靜法學院及史靜法學院各科講義,“精挑細選,妥為審定出版,以便研究終結趨勢,並在作出修改的過程中仍統壹。"[8]在取消對私立法律和政治學校的禁令的同時,設想通過發布統壹的教學材料對其進行管理。

中國近代私立法學教育的辦學理念體現了社會轉型對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由於私立法政教育本身是在轉型社會的矛盾運動中發展起來的,其辦學理念不可避免地包含著壹些無法徹底解決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榮就是其外在表現。

第二,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理念的時代意義。

任何時代特定社會的教育都是這個時代和特定社會的產物。寫畢業論文中國近代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辦學理念是盡可能滿足和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求。可以說,它既是社會歷史發展的產物,也是社會歷史發展的組成部分。中國近代私立法學教育的產生和發展,不僅體現在新式法學教育的增多和擴大,還體現在其辦學理念的意義上。具體來說,他辦學思想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壹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第二,教育體系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和形式的改進。

在1904的《學術事務大綱》中,清政府出於挽救自己瀕臨危險的政治統治的目的,壹方面肯定了學習外國法律的重要性,反對學校缺乏政治科學和法律會導致自由和民權逐漸發展的觀點;另壹方面又“怕學生反對鬧事,會輕視皇帝的權威,不顧輕重,壹味堅持自己的權利”,極力詆毀人們談論民權自由,嚴令“除首都的大學和省會設立的高等學府外,余君宜應註意普通實業。”其私立學校不允許教授政治和法律專業,以防止空談和謬誤的濫用。由教育部長與各省協商,有效調查禁令,法律教育完全由政府壟斷,私人參與被排除在外。[10]

但是,在新政的推動下,法學教育改革的風帆已經高高揚起,沒有任何力量能夠阻擋它的前進。轉型社會的歷史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做出改變。1907 10,大清上諭在中央設立咨議局後不久,又下令各省在省會設立咨議局,並提前籌備郡議會。然後在1908年7月22日頒布了協商會議章程第62條和協商會議成員選舉章程l15條,命令各省在壹年內成立協商會議。新政的快速發展要求打破官辦法學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取締民間法學教育,以滿足社會變革對新型法律人才的廣泛需求。為此,1909年,浙江巡撫加大上京,要求修改部頒條例,允許私塾專修法政。1910教育部批復“各省私立學校專修法政,重視憲政,教育廣泛。”[11]從此,中國近代法政教育官方壹元化的壟斷局面被徹底打破,辦學主體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從禁止私塾專修政法轉變為明確允許私塾開辦政法學校,不僅為辦學主體增加了新的形式,也帶來了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更重要的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變化在壹定程度上也促進了教育體系的完善,法學教育的布局、層次和結構日益復雜多樣。在取締政法私塾之初,雖然規定了開設地點要限定在省會,但不久後這個規定就被打破了。私立政法學校擴大到包括繁榮的商埠和便利的交通,官辦和私立政法學校迅速遍布全國。1913、15僅江蘇省就建立了公辦、民辦大學和專門的政法學校,在校生4742人。其中有13民辦大學和專門的法政學校。[12]

為配合法政教育的發展,1910年,參考各國教育制度,教育部擬定了修訂後的法政學校章程,並頒布了壹套法政教育的具體方案。有兩個分支:主分支和其他分支。主分支分為法學、政治、經濟三個分支,都是四年畢業。不分科,三年畢業。如果學生太少,不允許同時開設兩門,允許先開設壹門。理科專業的學生必須有中專文憑,考試合格後才能入學。其他科目學生,已就業、晉升、受教育、受監督,年齡在25歲以上,品行良好,中學基礎紮實,經考核合格方可入學。每級學生人數根據當地情況確定,但每級至少100人左右。[13]官私並舉政法教育方針的制定,在壹定程度上扭轉了過去政法教育狹窄的局面,促進了法學教育的大發展。

教育體系的完善要求教學內容的相應完善,其努力方向是進壹步規範專業教學的課程設置,提高辦學水平。從清朝到民國,各部(教育部)都與時俱進地對原有課程進行了改革,增加了新的課程,並對法學課程應開設的課程做了詳細的規定。1910中明確規定:“對此前設立的法政學堂章程進行三方面修改:壹日制課程。寫章的時候,各種新法都沒有頒布,所以除了大清法典和條例之外,沒有國內法可教。今天的憲法大綱,法院籌備法,地方自治條例等。已經陸續頒布,新刑法過幾天就要定了,要政令實施。從此,政法學校的課程應該以中國法律為基礎,這是應該改變的。”在其法學課程下,有壹個特別的註釋:“民法、商法、訴訟等法律暫時比照外國法律教授。壹旦國內的法律編玩了,就按照自己的法律來教。”直到民國時期,教育部在1912年頒布的《專門學校條令》中首次提出“專門學校教授高深學術,培養專門人才”的教育宗旨,規定“專門學校的學生必須是中等學校畢業或經過實驗具有同等學術能力”,將法政專門學校完全定位為高等學校。同時,在教育部同年頒布的《法政類專門學校章程》第十條中,將法學必修課定義為:憲法、行政法、羅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產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外語;法學的選修課定義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較法制史、金融學、法理學。此時的法學教育雖然還處於模仿和引進階段,但明顯比之前的課程設計成熟。

第三,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歷史反思。

在中國傳統法學教育向近代法學教育的轉型中,近代中國私立法學教育的產生和發展無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曲折發展形成了壹些可識別的價值和特征,啟示我們進壹步認識法學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壹些基本矛盾和問題。具體來說,有:

首先,法律教育不應成為政治的簡單附庸,不應成為服務於短期政治目標的實用工具。教育不同於政治,寫碩士論文從屬於政治。可以說,任何壹個國家的法學教育制度都不可能脫離這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中國近代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史不僅反映了中國近代法律命運的變遷史,也反映了中國近代政治制度的演變。“新政”之初,在清廷統治者看來,“蓋科學有實用之術,政法易涉空談,最重要的是防偽。”因此,政法私立學校“不得教授政法專業,以防止空談和謬誤的濫用。”直到1910,因為憲政急需新的法律人才,才限制了禁令。顯然,中國近代新法學教育的發展不僅是教育自身發展的結果,也有政治因素的影響。清政府在發展法學教育之初,就將法學教育的建立與政治穩定掛鉤,順從政治發展的需要,對法學教育本身的價值和特點重視不夠,忽視了其發展獨立性。這就導致了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從壹開始就感染了政治至上的病毒,並壹直潛伏在其體內,不同程度地發揮著破壞作用,嚴重制約了法律政治教育的健康發展,使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其產生階段就是壹個先天不足的畸形孩子。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現代化之所以表現出貧窮和幼稚,可以說是根源之壹。

其次,時間差距造成的對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現代化改革的形式模仿,並不意味著我們認識到了近代西方法學教育的真實內涵。中國近代法律教育的現代化不是傳統社會的自我進化,而是西方法律文化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融合。從固化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觀念出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必然會對西方法律文化產生壹些抗拒。在新法學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縛使我壹成不變,“新法學教育”只培養新技能舊思想的“新人才”。例如,學術事務部授予私立學校專修法律和政治的權利。清朝的學部明確提出“所學必須與政治相對應”,“要建立壹個君主立憲的國家,壹切法律制度都必須在適合該國之後實行,不得有任何弊端,而這正是強調法政學者的比喻。”[15]顯然,中國新教育的主持人並沒有真正理解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而是為了消除內憂外患,試圖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推演來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這使得在磨難中產生的中國近代法學教育陷入了豐富、多樣、膚淺的困境,最終難以形成適合中國國情的嚴格的法學教育體系。

第三,沒有明確的價值目標和崇高的教育理想,法學教育的發展將失去意義和方向。清末民初,為適應國家由專制向憲政過渡的需要,進而打造和諧社會,私立法政學堂從無到有,很快遍布全國,全國各地出現了壹派學法學政的繁榮景象。然而,其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並沒有同時實現。根據教育部1913的調查,大量的民辦政法專科學校,大多是為了迎合人們尋找新職業而設立的。“考試的內容有特殊的名稱,但沒有特殊的現實性。創始人把它當作生意場,學者把它當作獵官,弊端百出,令人極為擔憂。[16]壹些民辦政法學校完全背離了教育部制定的政法學校章程,成為失去靈魂、見利不見人的“教育工廠”。

第四,民辦政法專科學校的畸形繁榮導致教育設置的結構性失衡。自清末法政私塾建立和普及以來,民國以來私塾數量居高不下,寫醫成禍。黃炎培在《讀民國近期教育統計》壹文中說:“民國初年,國家突然脫離專制,創造和諧,社會對政治很感興趣;有壹段時間,政法學校遍布全國,壹個省會多達89所,列入政府統計,只是其中的壹部分。”據其民國二年調查統計,江寧、蘇州、上海、鎮江、清江等地有13所私立法政學堂。對此,他大呼:“比起法政學校的學生,各個學校的學生還不到十分之壹。”[17]這種過於繁榮的民辦政法專門學校發展趨勢,自然阻礙了此時整個教育體系中各類別的協調均衡發展,帶來了政法人才的相對過剩。同時,這種不正常的比例掩蓋了另壹種不合理的現象。據(1916年8月l9l7年7月)統計,吉林、黑龍江、安徽、陜西、甘肅、察哈爾等省名義上按照新學制設置了高等教育,但實際上只設置了壹所專門的法政學校,導致地區分布嚴重失衡。這種教育結構的不合理發展必然會對壹些地區的社會文化的全面發展產生負面影響。長此以往,會造成惡性循環,帶來長期的社會不穩定。超級秘書網絡

第五,在尋求快速現代化的落後國家,法學教育必須協調發展規模與綜合國力的關系。清末民初,為滿足封建帝制向民主政治轉變的政治體制對人才的需求,私立法律教育蜂擁而至。但此時由於綜合國力較弱,師資、學生、資金、設備和校舍等配套條件都跟不上。民辦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是,“壹般學校都沒有基本經費,只靠學費收入來支撐學校”,“師資力量不夠,學生水平很差,教授沒有成績,學生隨意填,學生來來往往,教學經常缺席,實在是敷衍了事”,[18]教育質量沒有保障。1913年,雖然教育部咨詢各省酌情停止民辦法政學校或開辦研習班,但並沒有起到明顯的抑制作用。按照健全法治社會的標準,這種情況是極其危險的,因為法律上的失誤可能導致災難性的結果。[19]

平心而論,中國近代私立法學教育既適應和促進了中國法學教育的近代發展,也存在制約和滯後的問題。在這種雙重效應中,適應無疑大於限制。與官辦法學教育的大壹統局面相比,近代中國私立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始終是壹大進步。這可以從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在極度動蕩的社會環境下仍有較大發展的事實中得到證明。可以說,中國近代的法學教育浪潮,洶湧澎湃,爭奇鬥艷,開拓了中國教育的視野,促進了中國新教育實踐和理論的發展。中國近代私立法學教育的產生和發展告訴我們,法學教育體系應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其現代化是壹個漫長而艱難的歷史過程。

參考

[1][8][I 1][15]教育部審議恢復浙江省柔性章,允許民辦學校學法[A]。朱友利。中國現代學術制度史料(第二卷)[C]。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65438+。

[2]外交部右侍郎、刑部左侍郎沈玄邀設法學院(附章程)[A],朱友禮。中國現代學術制度史料(第二卷)[C]。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3: 471。

[3][4][13]修訂法律和政治系章程[A]。朱友利。中國現代學術制度史料(第二卷)[C]。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3: 493,492,493。

[5]教育部關於限制法政類學校其他科目招生的命令[A]。朱友利。中國現代學術制度史料(第三卷)[C]。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3: 613。

[6]教育部征詢各省私立政法專科學校停辦或改為研習班[A]。朱友利。中國現代學術制度史料(第三卷)[C]。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3: 615。

[7]該部附有壹部宣傳私立法律和政治學校的影片[A]。朱友利。中國現代學術制度史料(第二卷)[C]。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3:491 &;mdash492.

[9]費正清,劉·。劍橋晚清中國史(第二卷)[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 442。

[10][14]張柏芝,榮慶,張之洞。學術項目[A]。舒新城。中國現代教育史資料(上)[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06,206。

[12][17]黃炎培。危險的教育未來現象[A]。朱友利。中國近代教育制度史料(第三卷)[C]。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已征詢各省民辦政法專科學校酌情停辦或改為講習班[A]。朱友利。中國近代教育制度史料(第三卷)[C]。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0: 615。

[18]1913教育部派員檢查民辦法律事務結果[A]。朱友利。中國現代學術制度史料(第三卷)[C]。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0: 647。

[19]楊振山。中國法學教育演進研究[J].政治與法律論壇。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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