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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簡易刑事訴訟法?

什麽是簡易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適用於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簡易程序是普通壹審程序的簡化。設立簡易程序順應了世界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治犯罪、提高辦案效率具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而審判不應該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規定: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1]無異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又瞎又聾又聾。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3.***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4.簡易程序不適用的其他原因。[1]簡易程序的特點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省略了普通程序的壹些訴訟環節,是普通程序的簡化。這個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壹名法官審理。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由審判員三人以上組成陪審員。因為法律限制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所以適用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危害不大的輕微刑事案件。不必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來保證結論的質量,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辦理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這壹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特點所決定的。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根據原刑事訴訟法,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壹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比較充分、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刑事案件。對於此類案件,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不妨礙被指控的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修改後的新刑訴法第210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的,可以由合議庭或者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3.簡化簡易程序的審判階段。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階段順序進行,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但是,由於其自身的特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在審理中省略壹些環節,以便快速準確地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辯論。起訴書宣讀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與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的限制。但在宣判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4.簡易程序可以改為壹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適用簡易程序不當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判。”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的過程中,發現不能或者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轉用第壹審程序進行審理。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將失去其現實意義。新刑訴法第214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壹般只針對非常普通的案件,而且簡易程序的流程簡單,辦案速度非常快。壹般20天就能結案。所以中國任何案件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以達到高效率,讓受害者更快的獲得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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