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是:
(壹)承擔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國長遠規劃建議,負責重大決策的督察部署。
(二)承擔統籌規劃和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向社會收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負責立法協調。
(四)承擔行政法規解釋和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的備案和審查。組織對規章進行清理。
(五)承擔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六)承擔法治社會建設的總體規劃。負責起草法治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境外法治宣傳。推動民眾參與,促進法治。指導依法執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負責管理全國監獄,監督管理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指導和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八)負責司法行政部門對戒毒場所的管理。
(九)負責起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分配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的管理工作。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十)負責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
(十壹)負責法治對外合作。履行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確定的對外聯絡機關(中央機關)的職責,參與相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承擔我國締結或者參加並報國務院審查的國際條約的法律審查工作。依法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涉港澳臺法律事務。
(十二)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對本系統的財務、裝備、設施和場所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三)規劃、協調和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系統的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擴展數據:
其前身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刑事技術處,成立於1985。1988,刑事技術室升級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局,同時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研究所。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檢察技術局、檢察技術科學研究所、辦公廳信息技術處合並,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註冊為司法鑒定中心。目前,該中心開展的鑒定項目有法醫病理學、法醫臨床學、法醫毒物、文件鑒定、視聽資料、電子證據、司法會計等。評估師43人,高級職稱占45%,碩士及以上學歷16,擁有壹批國內同行業最先進的儀器設備。
該中心主要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下級檢察院報送的重大疑難案件的檢查、鑒定和文書審查工作。堅持“辦案、科研、培訓”的職能定位,立足服務檢察機關辦案,著力提升解決重大疑難案件的能力,基礎設施、專業人才、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顯著增強。從2008年6月5日至2008年2月,6大類23個項目通過了實驗室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的主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