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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海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海南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古樹實行分類保護,具體分類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壹級保護古樹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錄為準,二級保護古樹名錄由市園林綠化、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重大紀念意義的樹木。古樹名木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錄為準。

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6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樹木。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領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本市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市林業主管部門。

市、區園林綠化、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區以外地區的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具體區域管轄範圍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60日內劃定。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國土、城鄉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務、公安、旅遊、文化、外事和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實行政府目標責任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古樹名木保護年度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和措施,通過政府網站向全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市、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古樹名木保護的完成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依法向社會公布。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數量、等級和生長狀況統籌安排。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每五年組織壹次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普查,並進行鑒定、登記、分級、編號、列表和歸檔。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普查間隔期間,應當加強補充調查和日常監測,及時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組織協調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建設古樹名木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人員培訓和系統維護。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將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和* * *享。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舉報未登記的古樹名木。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和確認。經鑒定為古樹名木的,應當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古樹名木的地面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以內;

(二)古樹地上保護範圍為邊緣植物樹冠外垂直投影外延五米連線以內;

(3)古樹後續資源的地上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延三米以內。

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樹冠垂直投影外延八米範圍內不得進行地下空間開發。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具體保護範圍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和保護管理實際予以明確,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周圍的顯著位置予以標註,並記入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管理檔案。第十條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相關信息。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等信息,劃定相應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證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有足夠的生長空間。第十壹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以就地保護為原則。對有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國有建設用地,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壹般不得出讓或劃撥。確需出讓或者劃撥的,應當將古樹名木原址保護及其後續資源作為供地條件納入供地計劃,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載明;根據規劃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內容,對建設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規劃核實和驗收。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單位保護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施工對古樹名木生長及其後續資源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侵害,並承擔相應的搶救、復壯和養護費用。

集體建設用地供應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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