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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需要公示哪些文件?

1、國務院或省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鎮用地,也是省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市縣政府土地報批時,提出“壹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申報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設用地為“壹書三方案”(建設用地項目申報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

3、當地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如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與申報情況相比,轉發文件應明確說明發生變化的情況。

4.征地通知書,以及履行征地批準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征地補償安置聽證通知書、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征地批準後實施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復、建設用地批復)。在征地拆遷中,如果被征收人沒有依法公開上述文件,那麽征收就是違法的。因此,在不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拒絕交出土地或者簽訂補償協議。向有關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最好以書面形式申請公開。

完成征地程序;征地批準後需要經歷的程序;

1,征地方案公告

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村(居)委會發布征地公告告知村(居)委會和村民(居民),征地的範圍、面積、地類、位置、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安置人員、安置方式等應當壹次性在村(居)委會和全體村民小組公告欄上公布。征地公告發布後,匆忙種植的農作物和搭建的建築物不在補償範圍內。公安局還將暫停被征收土地的村(居)委會戶口遷入或遷出。

2、現狀調查與確認

征地公告發布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地情況進行調查,查清被征地的權屬、地類和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和數量,統計被征地農民需要安置的情況,擬定征地補償標準和人員安置方案。 由被征地村(居)委會、被征地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確認並簽字。

3.征詢村民意見,組織征地聽證會。

在提交征地材料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當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公示確認結果以及被征地村的範圍、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人員安置方案,聽取被征地農村村民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並告知其享有聽證權利。有人提出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被征地村民的意見。

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和上報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征地調查結果、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方案和建設項目有關材料,制定建設用地申報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土地供應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初審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

5.土地征用的審核和批準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壹般由省、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和審核。凡征地材料齊全、征地手續合法、征地補償符合最低保障標準的,人員安置方案已確定並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經省、市兩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後,由省、市兩級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出具正式征地批準文件。

6、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批準征地後,縣、市、區兩級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縣、市、區兩級地方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需在被征地村(居)委會和被征地村民小組張貼公示。有條件的還應通過廣播、通知等形式廣泛宣傳。

7、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收村民在看到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產權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和聯系人辦理補償登記。

8.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交付土地。

根據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區三級國土資源部門、被征地農民和村(居)委會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壹式三份,國土資源部門壹份,被征地農民壹份,村(居)委會壹份。並將征地補償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和村(居)民協會;征地補償不到位的,被征地農民有權拒付土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九條對涉及公共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職能、組織機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的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依據和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壹)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十四)公務員的職位、名額、條件和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壹條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有關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主動公開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集資和勞務、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根據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府媒體、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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