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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招標

第三章招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候選人的技術、經濟專家庫。

第十四條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由國務院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明和業績,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壹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

招標人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三章招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本法對投標人的規定適用於投標的個人。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施工的,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簡歷、業績和機械設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中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壹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 * *協議隨招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通過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中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當眾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所稱專家應當在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單或者招標機構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壹般招標項目可以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那些已經進入的應該被替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和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二)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只不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該項目合同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壹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並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所列違法行為的,應當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不得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投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並公告其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六十壹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但本法已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除外。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幹預招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實施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依法負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剩余的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十七條貸款人和資金提供人對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的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2000年6月6日+10月6日+0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而制定的法律。

1999年8月30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 12.27,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決定》:、& lt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計量法>:修正案的決定。

參考數據

中國政府采購-政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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