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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如何治理國家的?

蒙古對華北的統治方式,是其所征服的定居農耕區草原貴族原有統治制度的延續。漢代的戶口壹部分直接屬於可汗,壹部分被可汗分封給國王、王子和大臣。蒙古統治者向華北派遣了壹些負責軍事和財政征收的官員以及壹些負責監督各級地區的官員,同時允許自金末戰爭以來出現在北方的大大小小的軍閥繼續在各自的勢力範圍內行使其實際統治,條件是金錢納入質量,領袖從征收中被帶走,差事得到支付。天下諸侯自行定軍刑役政,不統壹。[69]直到忽必烈建立元朝,這種情況才得到根本改變。他借鑒金朝制度,在中原推行以“諸侯居舊官”為核心的有知識分子參與的“漢法”,同時保留了能夠充分保障蒙古貴族特權地位的各種制度,重新建立了華北封建中央集權的統治體系和相應的各種法規。中國和元朝統壹的創造奠定了元朝制度的基礎。元朝的制度大多沿襲了金朝的制度,但同時又有許多前代所沒有的特點。有些反映了傳統制度本身的發展變化,如行省的設立;有的反映保存下來的蒙古舊制度,如蒙古設立奧盧(舊小營)和檀瑪池軍;有些是在兩者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比如刑罰制度的壹些不同於前代的變化,吐蕃地區政教合壹的統治。[70]

主要機構

中心

中書省:是最高行政機關,行使宰相職權。省有六書:官、戶、禮、兵、刑、工。

尚書省主要負責財政事務,但已過時。

樞密院:最高中央軍事行政機關。

禦史臺:最高監察機關。[71]

地方

玄正元:掌管佛教僧侶和西藏事務。

澎湖巡檢司:管澎湖琉球。

省制:管理地方具體事務。

執行秘書處

元朝最高地方行政機構,是壹級行政區的名稱。簡稱省,或簡稱省。袁是中書省的宰相,也叫京師省;由於大元地域遼闊,除了內地的直隸省和西藏的鄭玄院外,還在各大城市設立了中部十省,負責各地區。在世祖、吳宗朝三次短期設立掌管政務的尚書省期間,中書省也相應更名為行尚書省。元人稱之為“諸省控天下,十省控天下。”[72]

除冀魯晉外,中原吐蕃地區均屬鄭玄院管轄。元帝國在當地設立書省。元代“存書於行”的性質有壹個變化過程。早期作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在國內冠以“省”的稱號,在國外行使“省”的職能。南宋滅亡後,各省逐漸轉為壹級地方行政機構,其首長不再帶有中書省的官銜。[72]

節約道路、公路、政府、州、縣及基層行政設施。

行政編制

在消滅南宋之前,蒙古人建立的元帝國,忽必烈已經開始在華中實行漢法,以中國大部分地區為首都,建立了壹套以傳統中央集權為基礎的政治制度,如設立中書省、興農部等壹系列專門機構,利用漢人的統治機構來統治百姓,在朝中任命了劉、姚樞、許衡等壹大批儒官。大部分都城都是在劉、等人的策劃下修建的。此外,大元還建立了儒家的戶籍,保護和優待士子。後來恢復了科舉制度(但名額非常有限),孔子受到了尊重。理學是元代科舉的標準。就整個政權而言,元朝沒有統壹的“官方思想”。總的來說,蒙古統治者更信奉薩滿教和草原佛教(尤其是藏傳佛教)。[73]

元世祖統壹元年(1260),遵循漢法,設立中書省,掌管全國政務,僅任命丞相、平章政務、左丞、右丞、申智政務。此後,在各大地區建立了銀行圖書的省份。早期還是用上壹代的制度,把中書省的官員帶出各省,說是方便在某個地方辦壹個中書。以後這類省份實際上已經成為常設的地方行政機構,不同於上壹代設立的臨時派出機構。如果省級官員仍然持有中書省宰相的頭銜,與中書省的職權沒有區別,而且對外太重,所以更加官方,只稱呼某壹省的官員,不再取中書省宰相的頭銜。元二十三年(1286),任命省、臺、院、部官員,革除各省宰相,只任命平章政事為最高官員,以區別於各省會。後來在壹些事件復雜的省份,任命了宰相。時隔七年(1320),各省宰相被革職,被安置者降為平章政治。葉順鐵木耳(1324 ~ 1328)之後,部分省份設置宰相,視需要和任職者的職位而定。壹般每個省都有平章兩個政治官員(從壹等起),幽城、左城各壹個(從二等起),申智兩個政治官員(從二等起),級別與省官相同;左司、右司合二為壹,博士、外交部長、什麽都比省會低。元末,壹些省份還增設了平章、遊丞、左丞、參政等官員。省管轄區內的錢、糧、甲、植、水運等重要軍務,管路、府、州、縣;在遠離省管的地方,另設宣慰司,作為省的派出機構。[74]

然而,它的“中國法”並沒有完全實施。由於元帝國覆蓋的地域很廣,除了中原之外還包括很多其他地方,中亞汗國的很多君主和蒙古皇室成員對忽必烈實行漢法的行為不滿,忽必烈晚年逐漸疏遠儒教和大臣,所以漢法並沒有成為壹個完整的體系。[75]

法律

元朝從未頒布過完整的法典。元朝八年(1271年)以前,中原與漢朝分獄訴訟。

元朝示意圖[76]

基本上是用金泰鎬的法律給他定罪,然後按照壹定的代際關系來判。至元八年十壹月,在建“大元”稱號的同時,太和律被禁。從那以後我修改了幾次法律,但都沒有完成。判徒刑和處刑,主要依據已經判決的案件,舉壹反三,與定刑相比,與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隨意性更加明顯。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是以詔令和條例(皇帝親自頒布或中書省等中央直接向下屬部門頒布的各種法令)為依據。所以元朝的法律體系主要是由各種因時制宜、因時制宜而相繼頒布的單行法組成。政府下令,朝鮮所有衙門和地方政府都要把先後頒布的各種事例匯編成冊,以便官員們遵照執行。[69]

當時“內務府和省部,縣政府在外,抄了幾十本書。如果有些事情很難決定,就找老例子,或者如果沒有什麽,就比較壹下。”規則和例子隨著歲月的流逝而增加,它們復雜而重現,相互矛盾。元政府有時會對歷年頒布的法規的某壹方面加上“排序”和“考慮”,確定“排位”,形成新的法律文本,作為“通則”公布。同時,為了國家的政法進程,我也給老臣們打過幾次電話,從過去發布的政府文件中挑選出“能令者,可妥協其階級以示分裂”。《大圓通統》、《直正條格》等格律集,都是具有法典性質的政書(見通則)。[69]

元朝的法律總體上沿襲了前代“同類自犯,各從其俗”的原則。與前代相比,“五刑”的刑罰體系發生了壹些變化。同時從元代開始制度化,由兇手向被害人家屬支付焚燒掩埋的錢,將有文身字的罪犯遣送回原籍,並將訴訟記錄作為“警跡”,交由本村鄰居監管。對於傷害罪,規定加害人要向被害人支付壹定數額的“供養金”和“醫療金”,對加害人的實際處罰也相應比上壹代輕。元朝的法律從維護蒙古貴族和地主的利益出發,制定了各種不平等的條款。蒙古的壹些法律,如盜畜罰九賠、雙贓制、宰畜禁止放血等,也對漢族居民的刑罰制度產生了壹定的影響。[71]

等級制度

在封建制度下,貴族處於最高地位。當蒙古人入侵他國建立政權時,出現了包括蒙古貴族在內的多民族貴族並存的局面,這就產生了誰該統治帝國的問題。為了維護蒙古貴族的專制主權,元朝采取了“分民四等”的政策,將中國人分為四等:壹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方人。這壹政策維護了蒙古貴族的特權。[77-78]

四級系統

等級

民族

頭等艙

蒙古

二等

色目人(主要是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欽察、唐舞、回鶻、回鶻等。此外,較早加入的蒙古高原周邊的壹些部落也屬於色目人,比如王家布。)

三級

漢族(指淮河以北原金國的漢族、契丹、女真等民族,以及後來在四川、雲南(大理)被蒙古征服的民族,東北的朝鮮族也是漢族。)

四等艙

南方人(最終被蒙古征服的前南宋各族)不包括淮河以南四川地區的人。)

早在大蒙古時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後,有大臣提議趕走當地漢人,把中原變成蒙古牧場。然而,成吉思汗的顧問、契丹人盧野·楚才反對這壹計劃,理由是他可以向漢人征收大量的賦稅,建議沒有得到實施。[79]

元朝有等級歧視制度。壹種常見的說法是將臣民分為四類,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方人。這種分裂反映在壹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法規中。比如漢人禁止打獵,禁止學拳習武,禁止持兵器(比如幾戶人家只能用壹把菜刀),禁止聚眾敬神,禁止去集市做生意,禁止夜間行走。“妳要殺壹個蒙古人,殺壹個色目人[80]要罰40巴裏,殺壹個漢人,只要付壹頭驢的價錢。漢人當兵不允許擔任護衛,做官只能擔任助理(雖然實際上也有很多例外)。這些法律規範對中國人是不平等的。[71]

在征服戰爭中,這種差別待遇甚至比平時還要糟糕。像1286,為了進攻安南,征用了國家的馬,只征用了色目人的三匹馬中的兩匹;而漢人的馬,無論多少,都是收的。經過不斷的招兵買馬,每次都是這樣,漢人的馬就成了寶貝。[81]

“大師A”以上的地方政府首腦都是蒙古人。當蒙古人分配不夠,或者中亞人行賄不夠,中亞人就會接手。大多數蒙古官員是世襲的。每壹個蒙古首領,比如總督、縣令,他所管轄的州、縣都是他的封建封地,漢人都是他的農奴。他們對漢人沒有政治責任,更不用說有法律責任。但實際上對很多強國並不適用。雖然法律禁止漢人持有武器,但大興士、益州張、鎮定東師的待遇與蒙古貴族相差無幾。相反,許多貧窮的蒙古人生活貧困。到元朝中期,在大都、通州等地經常販賣大量貧困的蒙古人,許多色目人被奴役。其實還是地主階級政權。[81] [82-83]

蒙古可汗可以隨時把漢人當成生命的農田,和農田上的漢人壹起,像對待皇室的奴隸壹樣賞賜他們——王子、公主或者英雄。南宋滅亡後,賞賜給幾十戶幾百戶,很多給了幾百戶。每戶五口人壹次就能得到五十萬農奴。漢人壹下子失去了祖上傳下來的農田,壹下子從自由農民變成了農奴,無處申訴。蒙古人可以隨意侵占農田。他們經常突然把漢人從肥沃的農田趕走,使農田荒蕪,為畜牧業生產雜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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