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保護區和緩沖區。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世界遺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和申報,以及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規劃、建設、監測、保護和管理。第四條世界遺產保護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壹管理、科學規劃、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區的世界遺產,堅持* * *帶保護,* * *帶管理,* * *帶資源,* * *帶開發的原則。第五條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世界遺產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世界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中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交通、旅遊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由世界遺產所在地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協調。第六條世界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第七條世界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遺產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世界遺產的行為。第二章申報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世界遺產申報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世界遺產申報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審核。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分布的具有世界遺產價值的資源進行調查評估,建立檔案,加強保護。第十壹條遺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世界遺產申報價值的資源進行申報,並按照世界遺產申報標準,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調查、價值評估和世界遺產申報文本編制工作。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篩選、評估、論證後,列入四川省世界遺產預備名錄。第十二條。申報《中國世界遺產後備名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評估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規定程序申報。第十三條申報世界遺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務院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申報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三章規劃第十四條世界遺產提名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開始申報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符合申報要求的世界遺產提名區保護規劃綱要。
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提名的遺產地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日起壹年內,編制或者修訂世界遺產地保護規劃。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世界遺產地範圍內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世界遺產地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世界遺產地保護規劃。第十五條世界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明確世界遺產保護的範圍、目標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和利用措施。
世界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政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並與保護範圍內依法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相銜接。
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和區域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世界遺產的類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