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確認識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稅收執法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作為和不作為可能使稅收管理職能失效,這種作為和不作為可能損害國家利益或稅收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或被追究相關責任的可能性。從理論上講,稅收執法的任何崗位都可能存在壹定的風險,尤其是領導幹部和執法管理的關鍵崗位。
(壹)稅收執法風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壹是客觀性。執法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這是因為對於風險主體來說,決定風險的各種因素都是獨立存在的。無論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意識到風險的存在,只要風險的誘因存在,壹旦條件成熟,風險就會導致損失。風險的客觀性提醒我們風險是普遍存在的。無論是職位還是能力,每個職位和每個人都面臨著潛在的風險。而且職位越高,責任越重,風險越大。而且損失往往伴隨著風險,風險的危害會引發連鎖反應,造成連鎖損失。
二是隱蔽性。風險都是有壹定概率的不確定的危險,所以是隱藏的。可以準確預見並有效控制的危險不是風險。稅務人員之所以傾向於忽視身邊的風險,在風險發生之前掉以輕心或者碰運氣,是因為風險是不確定的,也就是隱藏的。在國稅工作中,執法和管理風險也隱藏在日常工作的很多細節中。從萌芽到發展,再到成為主導問題,往往有壹個過程,但很容易被忽視。比如壹般納稅人的認定過程中,審核不嚴就埋下了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隱患,這種隱患不壹定會爆發,但壹旦爆發,就與這種管理疏漏直接相關,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第三是可控性。雖然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可控的。我們可以提前識別和預測風險,在過程中預防風險,並按照壹定的方法和程序在事後化解風險。我們可以借助科學的方法和有效的風險防範程序,分析風險的性質和條件,識別可能導致損失的因素,從而為控制風險提供前提。根據現代科技信息手段和概率統計,可以建立各種風險的技術參數,為風險控制提供技術手段。通過建立良好的制度,規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而將風險納入制度控制的軌道。
(二)新形勢下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重大意義
壹是防範和化解執法風險,有利於推進依法治稅,實現稅收工作的根本目的。依法治稅的過程,既是實施法律賦予的稅收管理權限的過程,也是實現“聚財為國,收稅為民”工作宗旨的過程。防範執法風險的根本在於通過制度建設和科學規範的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稅收違法行為,降低稅務人員被法律追究的概率,促進稅收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
深化依法治稅。
二是防範和化解執法風險,有利於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減少涉稅糾紛的發生。加強稅收執法風險防範,可以明確稅收執法各環節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和法律後果,警示稅務人員始終遵循法治原則,正確履行稅收管理職責,樹立良好的稅收執法公信力和形象,減少各類涉稅糾紛的發生,營造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
三是防範和化解執法風險,有利於正確履行稅收管理職責,促進稅收事業健康發展。隨著民主法治的進步,公民權利保護、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日益加強,潛在的執法風險演變為現實法律責任的概率越來越大。能否準確判斷、識別、防範和有效抵禦各種執法風險,不僅關系到稅務人員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稅收事業的長遠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執法風險,可以減輕稅務人員的執法壓力,激發其工作潛能,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正確實施,有利於增強稅務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有利於稅收事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第四,防範和化解執法風險,有利於提高稅收征管質量,滿足專業化稅收管理的需要。管理是稅收工作的基礎,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決定了稅收執法的風險,二者成反比,即管理水平越高,管理漏洞越小,稅收執法風險越小;反之,執法風險越大。稅源專業化管理的壹個重要工作理念是“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建立完善的風險內控機制,合理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因此,專業化管理對稅收執法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只有有效防範和化解執法風險,才能更順利地推進稅務職業化管理。
二,新形勢下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
(壹)內因
第壹,稅收立法本身的缺陷會導致風險。稅法中很多要素都是不確定的,壹旦不確定,就有“失職”的風險。同時,對於經濟發展中的新生事物,稅收征管相應的配套政策不夠及時,稅收管理難以及時跟進,會埋下引發爭議的隱患,稅務機關必然要承擔由此引發的執法風險。
第二,“行政本位”的管理理念和機制會導致風險。目前,稅務機關“行政本位”的管理理念較為突出,但過分強調“行政本位”往往與法治理念相違背,可能導致執法風險。比如,壹些基層稅務人員為了片面追求考核指標正確率,不顧客觀實際,甚至有的幹部代替納稅人辦理稅務事項,為稅收執法埋下了隱患,帶來了執法風險。
第三,系統缺乏風險管理機制,會導致風險頻發。近年來,各地稅務機關開始重視稅收執法風險的防範,也積極探索建立風險管控機制。然而,許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的法治觀念仍然淡漠,風險意識淡薄。總體來看,風險管理機制的實踐成果有限,大多是零散的經驗和做法,不足以抵禦各種復雜的執法風險。
(2)外部原因
壹是日益完善的監督機制帶來的壓力。眾所周知,執法風險與執法行為和結果的監督程度密切相關。全社會對稅收執法行為的關註度越高,監管力度就越大,執法風險由潛在變為現實的可能性就越大。與此同時,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加強了稅收執法和紀律。
行為、新聞、輿論的監督檢查也成為強大的監督力量,增加了稅收執法過程中潛在違法行為轉化為實際法律責任的概率。
二是公民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帶來的壓力。稅務管理相對人維權意識和能力日益增強,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在尋求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復議、訴訟、投訴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被越來越多的納稅人所接受和采用。納稅人逐漸從人際維權向法律維權轉變,給稅務人員的依法行政帶來了巨大壓力。
三是組織收入工作帶來的壓力。壹些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大力推進招商引資,為了引進項目,留住投資者的投資,制定壹些與現行稅法相沖突的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難以應對,稅務機關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給稅收執法帶來風險。其他相關部門配合不力,管理和監控的錯位和缺位,也給稅務機關執法帶來很大風險。
三、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建議
稅收執法風險的內容和表現決定了稅收執法風險將始終存在於稅收管理過程中。但是,防範執法風險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需要持之以恒、不懈努力。當務之急是在全面、徹底、深入落實現有工作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防範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長效機制,把依法治稅工作推向深入。
(壹)完善稅法,提高稅收執法的統壹性依據
完備的稅收法律制度是規範稅收執法、降低執法風險的前提和基礎。要進壹步提高執法體系的質量,增強其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嚴格執行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規定,提高制度建設的科學性,充分揭示和反映稅收管理的客觀規律和要求,避免文件和制度與上位法的沖突;制定的制度要有可操作性,防止脫離實際或超出執法人員的承受能力。要避免制度陷阱,防止制度泛化。不成熟或不必要的系統不應引入。其次,堅持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時修改或廢止內容相矛盾或不適當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再次,進壹步落實稅收政策評估反饋制度,探索涉稅規範性文件和管理措施實施效果評估制度,進壹步完善稅收管理制度。
(二)提高隊伍素質,增強稅收執法風險意識。
首先是強化法制觀念。納稅人要對新形勢下的稅收執法環境有清醒的認識,要知法懂法,樹立法律意識,強化法制觀念,正確對待和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謹慎執法,克服執法中的僥幸心理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鐘長鳴,防止法律溜走,使自己的執法行為不偏離法律軌道。二是改變執法方式。要改變習慣性、傳統性的工作思維和采集方式,屏蔽掉求簡而不求程序、求快而不求方法的現象,避免和減少執法過程中的拖延和隨意性。在稅收管理理念、納稅服務意識、稅收征管習慣、職業道德等方面與時俱進,提高對事務的判斷力,增強處理事情的經驗,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的發生。三是加強稅務業務培訓,提高稅務幹部執法水平。稅務部門是壹個政策性業務很強的部門。因此,必須把稅務業務培訓放在重要位置,完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幹部的主觀能動性,使幹部積極學習和鉆研稅務業務,提高執法水平,鼓勵幹部報考註冊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根據不同層次人員或工作需要,分階段安排幹部接受專業培訓或知識更新教育,為幹部應對和防範風險奠定基礎。
(三)規範執法程序,完善執法管理制度。
壹是優化稅收執法業務流程分解。對操作系統過於復雜、操作程序繁瑣、要求不切實際、超出職責範圍的項目,要進壹步梳理流程,進行調整;對於執法權過於集中、難以有效制約的部分,應當給予適當的分權控制。同時,要避免執法監管的重疊和重復,使各部分和執法監管的制度、流程和職責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形成合力。二是加強具體執法事項管理,進壹步提高稅收執法質量和水平。堅持依法治稅、依法管理,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掌握履行管理職責所必需的法律依據、執法權限、方法和時限,全面、準確、適當實施執法活動,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三是重視涉案證據的收集和論證。真實、合法、有效的稅收證據可以有效降低執法風險。加強對基層執法人員證據收集、認定和運用規則的實務培訓和現場指導,提高執法人員收集和出示證據的能力和技能。四是進壹步發揮稅收執法檢查的功效和作用,通過日常、專項和年度執法檢查,發現問題,糾正錯誤,加強整改,消除隱患。同時,通過落實執法責任制,進壹步增強幹部職工依法履職的意識和自控自糾的能力,降低風險概率。
(四)加強內外監督,完善目標考核體系。
壹要堅持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立足崗位設置,按崗定責,明確具體崗位的執法內容和程序,減少不作為、慢作為或亂作為。二是充分發揮稅收執法檢查的功效和作用,通過日常、專項和年度執法檢查,發現問題,糾正錯誤,落實責任,加強整改工作的後續管理。三是完善執法評議和問責制度,實行計算機評議和人工評議相結合的稅收執法質量評價方式,提高評議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四是進壹步加強對稅收執法和行政權力的監督,同時積極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群眾舉報制度,全面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重視人大、CPPCC、司法部門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處理。
(5)加強部門協作,形成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合力。
壹是與司法部門建立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打擊涉稅犯罪的協調配合。基於提高打擊涉稅犯罪能力這壹共同目標,稅務、公安、檢察院、法院要進壹步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相關執法部門在打擊涉稅犯罪過程中各司其職、相互配合。要建立案件通報機制,及時交流涉稅違法案件,討論解決遇到的問題。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方式和合作制度,形成日常信息交流渠道。二是加強與政府及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系,明確外部監督部門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內容和評價標準,降低因內外理解標準不壹致而導致的執法風險。認真做好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積極提供有效的管理建議,增強政府工作的系統性、協調性和科學性,減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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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坤;
機構曲阜師範大學;山東日照;
標題:中國農業教育,編輯部電子郵件01,2006,ASPT源刊,CJFD。
英文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