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經歷了壹個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從零碎到系統的過程。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壹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出口國家貿易管理貨物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授權。
第六十壹條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未經許可進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技術,或者擅自進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前兩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進出口配額或者許可證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壹年以上三年以下從事相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未經許可從事禁止性國際服務貿易或者限制性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壹年以上三年以下從事相關國際服務貿易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壹年以上三年以下從事相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第六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被禁止從事有關對外貿易活動的,在禁止期內,海關依法不予辦理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作出的禁止該對外貿易經營者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外匯管理部門或外匯指定銀行不予辦理結售匯手續。
第六十五條依照本法規定,對外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照本法實施對外貿易行政管理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對外貿易經營當事人對對外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中國,對於國內知識產權在境外受到的侵害沒有有效的救濟。在借鑒其他國家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對外貿易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