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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後合同無效條款綜述

民法典實施後合同無效條款綜述

前言2021 1 1民法典正式實施,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保駕護航20多年的合同法正式廢止。今後,關於合同的條款將繼續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合同最重要的是它的有效性。我們在談生意、做業務的時候,都希望自己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有有效的合同才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而不能生效的,不僅不能實現雙方的交易目的,還會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作為市場經濟交易法,合同制度能否真正起到保障交易安全、促進交易效率的作用,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單獨研究什麽樣的合同是無效的。只有了解無效合同的情況和類型,才能避免我們簽訂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實施後,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與之前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總結如下,僅供參考:

壹、《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八條本部分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1260條本法自2021 1 1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所以民法典實施後,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就失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情形不再適用。民法典總則部分是對民法通則的繼承,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同。民法典中基本沒有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

二、《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在民法典實施後有了很大變化。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即:(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1項情形,民法典實施後,合同不再無效,但合同可以撤銷;第二種情況體現在《民法典》第154條,在表述上略有調整;第三種情況,民法典實施後,合同不再無效;第四種和第五種情況體現在《民法典》第153條,但表述有所調整。

三。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沒有統壹列舉合同無效的情形,而是在第508條規定“該編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的規定”,即根據總則第六章的規定確定。根據《總則》第六章的規定,無效合同有五種,具體描述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4條)

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3)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是指智力和心理健康的原因;因醉酒不能辨認行為的人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其行為無效。

應當指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壹切民事法律行為壹律無效。

2.共謀虛偽是指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典型的表現就是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陰陽合同”。股權轉讓雙方因偷稅漏稅等原因,簽訂了兩份價格不同的股權轉讓合同。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的合同屬於“正合同”,價格低;雙方真正執行的是另壹份合同(或補充協議或出票人協議),俗稱“消極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積極契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是無效的;隱性“隱性合同”屬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合同有效。

另壹種虛偽的行為是實踐中名不符實的合同,比如名為買賣實則借貸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不同的是,《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提供了例外,即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強制性條款分為生效性和行政性兩種,只有違反生效性強制性條款才導致合同無效。

需要註意的是,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才是無效的。現實中,很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都有大量的強制性規定,但不能僅僅因為“位階不夠”就認定合同無效。

4.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理論上稱之為“背俗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序良俗,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包養情婦、賭債、求助等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法律給予否定的評價,被視為無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都關系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也屬於公共秩序的範疇。

現實中,有些行為違反了《條例》所列的強制性規定。雖然不能根據違反強制性規定認定行為無效,但如果這些強制性規定實際反映並旨在維護公共利益,則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53條第二款,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比如持有證券發行人的股權或者代表法院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通常會以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為由認定持有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相比,《民法典》上述規定不再區分利益受損的主體類型(國家、集體、第三人),而是統壹定義為“其他”。

因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整體上是受法律保護的,只要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否定,不需要多此壹舉區分不同類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常見的行為有:甲、乙雙方為公司股東,乙、丙雙方惡意串通偽造股份轉讓合同,乙方偽造甲方簽字,將股權轉讓給丙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值得註意的是,只有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才能形成惡意串通,而* * *是惡意的。如果只有壹方有損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惡意,另壹方不知情或者明知但無主觀惡意,則不構成惡意串通。比如,A先把房子賣給B,簽了合同但還沒過戶,再把房子高價賣給C,完成過戶;即使C明知A有壹房二賣的行為,C主觀上出高價買房也沒有錯,不構成惡意串通。

四、除民法典的壹般規定外,還有規定合同或特殊條款和特殊合同無效的條款。

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擬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八百五十條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犯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壹百零七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或者人體遺骸。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無效。

五、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法律對合同無效的具體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第五條未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就將礦產資源交由他人勘查、開采簽訂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只收取租金和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八條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合同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第十三條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合同無效。但是,雇主不能給出不同意或延遲聲明的理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第十三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該合同視為有效。

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本合同無效。但當事人壹方在起訴前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經依法合作設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與買受人訂立的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付使用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第二條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是,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使用年限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第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轉讓方和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本解釋施行前,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出讓人和受讓人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2020年修訂)

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第二條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範圍、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壹致,壹方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中標合同外,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購買建設物業、無償建設房屋配套設施、盈利、向建設單位捐贈物業等合同。,從而變相降低工程價格。壹方以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起訴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可以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期貨經紀合同無效:

(壹)無主體資格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二)不具備期貨交易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2020年修訂)

第八條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

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以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訴出質人。

存單持有人以無實際存款或者與實際存款不符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存單質押,以騙取或者侵占他人財產的,質押關系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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