隙,想與丁的繼父和女兒解除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a C可以通過什麽途徑解除與丁繼父、女兒的關系?
為了早日與某乙(女,19歲)結婚,某甲(男,22歲)故意隱瞞某乙的實際年齡登記結婚。結婚後,由於雙方語言不通,難以溝通,產生矛盾,感情逐漸破裂。兩年後,某乙不堪忍受,以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兩人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之前已經登記結婚。在合議庭審理過程中,有法官認為應先認定婚姻無效,再據此處理兩人的財產關系。根據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妳認為這個案件應該如何處理?
某A和某B夫婦有壹個兒子C..壹男子因業務需要,經常與女秘書丁外出,兩人逐漸相戀。第二個得知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經法院調解,兩人離婚,大部分財產歸B所有,兒子C也由B撫養,經過這次打擊,a公司生意逐漸下滑。但是,某個人從來沒有離開過他,壹直默默的支持著某個人。某公司很欣慰,業務也在逐漸好轉。兩人很快登記結婚。婚後不久,甲向其朋友E借款50萬元,其中20萬元用於購買商品房供其與丁同居,20萬元用於清償與丁結婚時所欠債務,其余654.38+萬元匯給甲乙作為對甲丙的贍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甲所借債務中有多少屬於夫妻同債?2002年6月5438+10月,甲乙雙方登記結婚。婚前,甲方花了20萬買了房子。婚後兩人同居,裝修房子,花了6萬元。2002年6月,甲乙雙方以甲方的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由甲方經營..2003年5月,因企業經營資金不足,甲、丙方簽訂借款合同,借款65438+萬元。b是壹名作家。婚後,她堅持寫作,並取得了勝利。
我拿到了2萬元稿酬,壹部小說已經完成,沒有出版。在經營企業的過程中,A逐漸與企業財務C產生了感情,並與之生活在壹起。B發現這壹情況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根據本案事實,回答以下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
(1)如果乙方發現甲方與丙方同居,堅持離婚,但甲方不同意,該怎麽辦?
(2)如果甲方同意離婚,但對本案提到的財產分割有爭議,怎麽辦?
(3)甲、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到期,債務應如何償還?7朱(男)與李(女)結婚,生有兩子壹女。後來,朱病死,李嫁給了同村的趙。趙結婚時,帶來了他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趙英。婚後,李與趙生下壹子趙帥。趙和李壹起撫養趙穎和趙帥。趙穎已成家,壹個人生活。趙與李和他的兒子趙帥住在壹起。李再婚後,朱的父母堅持認為,朱的兄弟姐妹都是朱的血脈,應該由自己撫養。李別無選擇,只能這樣做。如今,朱氏兄妹都成了家,獨自生活。
5438年6月+2005年10月,趙死於車禍,而李很傷心,他生病住院了。因趙帥在家工作,無力支付母親高額醫藥費,遂找朱某的兄弟姐妹和趙英* * *分擔醫藥費,從此* * *分擔了李的贍養義務。最終,五人沒有達成壹致。無奈之下,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五個子女* * *承擔撫養義務。
朱的兄弟姐妹辯稱,母親已經再婚,再婚後,我們三人都由爺爺奶奶撫養。她沒有給我們任何贍養,現在我們也不用承擔贍養的義務。
趙穎辯稱:李不是我的生母,我是女兒,已婚,沒有贍養她的義務。朱的兄弟姐妹和趙帥都是她的親生兒子,應該盡贍養義務。
根據本案事實,回答以下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1)朱氏兄妹可否拒絕承擔贍養義務?(2)趙燦拒絕承擔贍養義務?
81993年8月,張(男,26歲)與趙(女,24歲)自願登記結婚。1995年2月,他們有了壹個女兒張娜。1997年7月,夫妻倆因感情不和,自願在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其女兒,因工作繁忙,均不願撫養,遂與周(男,29歲)、馬(女,28歲)簽訂收養協議,並送公證處公證。
根據本案事實,回答以下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
(1)張、趙與周、馬簽訂的收養協議是否有效?(2)公證處可以對收養協議進行公證嗎?
9 1980年3月,趙明(男)與李玟(女)自願結婚,育有壹女趙秀(1982年出生)和壹子趙霖(1990年出生)。1994年8月,趙明和李玟在壹場車禍中喪生。由於李玟父母年事已高,農村生活困難,趙秀和趙霖只能由趙明的父親趙榮昌撫養。然而,榮重男輕女,不願意照顧趙秀。無奈之下,趙秀只能由李玟的姐姐撫養。2005年,趙榮昌因中風長期臥床不起,無力贍養趙霖。此時,趙秀做起了服裝生意,由於頭腦靈活,過上了富裕的生活。第九章支持
婚姻家庭繼承法練習集
根據本案事實,回答下列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1)林要求趙秀承擔贍養義務?
(2)如果趙榮昌要求趙秀承擔贍養義務,趙燦秀會因為趙榮昌不贍養自己而拒絕嗎?
壹、名詞解釋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壹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式在上層建築領域的集中表現,是由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各種行為規範組成的。
壹夫壹妻制,又稱壹夫壹妻制或雙壹夫壹妻制,是壹男壹女為配偶的壹種婚姻形式。
親屬關系是指人們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基於婚姻的成立。
無效婚姻又稱無效婚姻,是指因壹男壹女不具備法定婚姻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結合,在法律上無效的壹種制度。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欠缺婚姻構成要件,法律賦予特定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婚姻無效。
夫妻獨有財產,又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同壹財產制度的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夫妻雙方的約定,分別保留的壹定範圍。
個人財產。
分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獨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排除壹方以合同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管理權交給另壹方,也不排除雙方擁有同壹財產的壹部分。
婚姻的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壹定的法律事實而被破壞。
我國婚姻法關於父母與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不僅適用於父母與婚生子女,也適用於父母與非婚生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具體來說,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如下:(1)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2)父母有保護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3)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4)父母與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5)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幹涉父母再婚的自由。收養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將他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存在法律上虛構的親子關系,即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寄養,是指父母因壹些特殊情況不能與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撫養義務,而委托他人代為撫養子女。
廣義的法律意義上的贍養,壹般是指特定的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經濟上互相支持,在生活上互相幫助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支持、支持和維護。
狹義的贍養是指同代親屬之間的法律關系,尤其是夫妻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主體界定的特異性。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無論是其形式還是其內容,都構成了特定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贍養關系,或稱贍養法律關系。其特點如下:(1)依賴關系合法;(2)撫養關系是壹種法定債務,具有債的性質;(3)依賴關系具有鮮明的同壹性;(4)撫養關系具有社會保障的替代功能。二、選擇題(壹)選擇題
乙.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產物,而是社會產物。自然界中,所有高等或略高等的動物王國都有性結合的形式,但婚姻和家庭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社會關系。因此,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社會關系的綜合體,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所以,婚姻家庭的本質是社會屬性。
d .根據壹夫壹妻制原則,夫妻壹方只有在婚姻關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離婚後才能再婚,否則構成重婚。在重婚關系中,壹方或雙方的合法婚姻並未因法定原因而終止。因為合法婚姻繼續存在,所以後續的非法結合應該以重婚罪處理。重婚是對壹夫壹妻制的嚴重破壞。我國實行嚴格的壹夫壹妻婚姻制度,重婚沒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民事上,重婚是婚姻的禁止條件(婚姻障礙),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前次婚姻尚未解除,妳申請結婚的,不辦理結婚登記;已構成重婚的,依法確認無效。此外,在離婚中,重婚也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
尋求損害賠償:(1)重婚;(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刑事上,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應當從實質意義上理解。配偶登記與他人結婚的,當然是重婚;雖未登記結婚,但確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也構成重婚罪。如果前者可以稱為法律上的重婚,那麽後者可以稱為事實上的重婚。1994 2月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後,我國未登記的事實婚姻由附條件承認變為不承認。但上述事實上的重婚,仍應以重婚論處。因此,選項d不正確。
丙.所謂宗法,是指原始社會的宗法制度在階級社會的轉化形式。當時宗族組織和政治組織是強有力地結合在壹起的。宗法制度本身就是通過血緣關系建立起來的。所以,在古代,婚姻家庭制度是宗法制度的壹部分,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宗法制度中最基本的組織。影響宗法制度建立的重要因素是親屬制度,所以選項A是正確的。
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中國古代的親屬歷來分為三類:宗族親屬、外族親屬和妻子。親屬關系是指父系男性血親及其來自同壹祖先的配偶。親屬關系由三部分組成:壹是來自同壹祖先的父系男性血緣親屬,如父親、祖父、叔叔、兄弟、兒子和孫子。這種親戚同姓同族,所以也叫本族。二是來自同壹祖先的父系男性血緣親屬的配偶,如母親、祖母、妻子、姑姑、兒媳等。這些女性雖然屬於外姓,卻嫁給了本地男性
結了婚加入公婆,所以也叫還妻。這些女性既然是基於婚姻而加入公婆行列的,那麽自然會因為婚姻的終止而失去親族身份。第三種是來自同壹祖先的未婚父系女性的血親,如未婚的女兒、姐妹、姑姨、侄女等。這些女人還沒有結婚,還沒有加入丈夫的氏族,所以也叫內婦。這些親戚壹旦結婚,就離開母親的宗族,加入丈夫的宗族。如果解除婚姻關系,回到娘家,就回到父族。外國親屬是指與女性有血緣關系的親屬。這部分親屬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與母親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如祖父母、叔伯、姑姨、叔伯、堂兄妹等;第二種是來自同壹祖先的已婚父系女性的血親及其後代,如女婿、孫子女、弟媳、侄子、叔伯、表兄弟等。妻子的親屬是指妻子娘家的親屬,如她的公公婆婆、兄弟姐妹、叔叔等。因此,選項b是正確的。
人類學研究表明,古代社會不是像現在這樣以個體之間的區分為基礎,而是以家族甚至宗族之間的區分為基礎。在古代,個人的利益需求並沒有在法律上表現出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靠地位來維系的。因此,古代的親屬制度不是面向個人的,而是面向家庭的。因此,選項c不正確。
乙.堂兄妹屬於旁系血親。按照羅馬法的奇偶計算方法,要計算堂兄妹之間的奇偶數,首先要找出他們的同源直系血親——祖父母。從自己身上往上數到爺爺奶奶是第二代,然後從爺爺奶奶往下數到堂兄妹也是第二代,再把兩邊的代加起來就是四代。所以,堂兄妹是四個旁系血親。因此,選項b是正確的。丙.婚姻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婚姻關系。
法律行為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的要件可以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的本質要件是指當事人本身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必須滿足的法律條件,包括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因素是指婚姻雙方必須滿足的條件。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積極要件是:(1)男女雙方自願;(2)男女雙方都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3)是壹夫壹妻制。消極因素,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如下:(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關於婚姻的本質要件,在傳統的親屬法中,往往分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所謂公益要件,是指涉及公眾利益的要件,如婚姻當事人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壹夫壹妻制;私益要件是指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而僅涉及個人利益的要件,如婚姻必須建立在雙方真實意願的基礎上。因為這類要素體現的是個人意誌,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不受公權力的幹涉。將婚姻的本質要素分為公益要素和私益要素,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與協調。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男女之間結婚的方式或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組成婚姻的方式有兩種:不婚和不婚。所謂非婚,也稱事實婚姻,是指只要雙方有共同生活的意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姻就成立,其婚姻的效力被法律承認。所謂強制結婚,就是結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在中國,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要條件。1994 2月1後,未經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所以婚姻必須建立在男女雙方同意的基礎上,這屬於婚姻的本質要素、本質要素和私人利益,而不是公益要素。選項c不正確。
答.訂婚是男女之間為了結婚而事先達成的協議。形成約定的行為叫做訂婚。訂婚後,男女雙方都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在古代訂婚和結婚的“六禮”中,征是主要程序。女方征後,婚約成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因此,選項A是正確選項。乙.根據傳統民法理論,代理不適用於身份行為。離婚是典型的身份行為,必須由當事人自己來做。因此,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妻子委托姐姐代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行為無效。因此,選項B是正確選項。
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夫妻雙方收入相同為特征。因此,選項C是正確選項。
d .夫妻婚後的勞動所得歸夫妻所有,非勞動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屬於典型的勞動所得。因此,選項D是正確選項。
答.根據夫妻在家庭關系中法律地位的變化,夫妻關系立法可以分為夫妻壹體和夫妻個人主義兩種類型。中國古代宗法社會,盛行夫妻壹體,即夫妻因婚姻的建立而合二為壹,性格相互吸收。在中國的古籍中,有“夫妻為壹”等學說為證。雖然表面上看,夫妻在這種家庭關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上,妻子的人格是在整體主義的大保護傘下被丈夫吸收的,妻子處於丈夫權力的控制之下。“夫之妻日”和“夫之妻綱領”是夫妻關系中的最高原則,是中國古代倫理認為理所當然的。因此,在古代社會,夫妻整體主義只是丈夫權利的另壹個名稱。所以選項A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