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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土保持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註重效益的方針。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專業執法、群眾監督的制度。第四條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和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

(二)保護和管理水土保持設施;

(三)審批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四)對從事生產、建設和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

(五)調解水土流失防治糾紛;

(六)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征收管理;

(七)實施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和預報;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日常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鄉(鎮)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鄉(鎮)水利(水利水產)站負責。第五條規劃、土地、礦產、林業、農業、環保、城建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對在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具體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設立明顯標誌並公布。第八條開墾坡度在五度以下(含五度)以上的荒地,必須提出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的申請,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分為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管區和重點治理區。

下列地區是水土流失的重點防治區:

(壹)太和水庫上遊的超級水源保護區;

(2)廬山預防保護區;

(3)元山防保區;

(四)蒙山水庫上遊的預防保護區。

下列區域是水土流失監管的重點區域:

(壹)小撫河流域工礦監管區;

(二)何姿流域的工礦監管區;

(3)伊河流域工礦監管區。

下列區域是水土流失的重點控制區域:

(壹)符曉河中上遊管理區;

(二)沂源田莊水庫上遊管理區;

(3)塘朗江流域治理區;

(四)白馬河流域管理區。

重點防治區的具體範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放牧牛羊。第十條在水土流失地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興辦礦山、電力、建材等大中型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

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在申請辦理有關采礦審批手續前,必須有區(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第十壹條在林區采伐林木,必須將水土保持措施納入采伐計劃,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第十二條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水土保持設施竣工報告》,經區(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證》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水土保持設施及保護範圍包括:

(壹)梯田、堤防(埂)、截水溝、排水溝、渠首防護、水庫、水窖、跌水等構築物;

(二)淤地壩、渣壩、尾礦壩、塘壩、古方、水平臺階、魚鱗坑、護堤地、河漫灘圍墾地、水土保持專用道路、泄洪橋涵、山溝及其安全保護範圍;

(三)水土保持林、苗圃、果園、草壟等植被和植物設施;

(四)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和科研、示範設施及安全保護範圍;

(五)其他水土保持設施。第十四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安排專項資金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

(壹)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補助10%至20%;

(二)水資源費的3%至5%;

(三)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農業發展資金中按規定用於水土保持的部分;

(四)省、市、區(縣)、鄉(鎮)其他水土保持專項資金;

(五)依法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六)其他水土保持資金。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或者挪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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