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合同就不成立。《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並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的當事人約定和第2項的標的物約定是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由法律直接規定。當法律直接規定某壹合同應當有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比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要有貨幣條款(第197條第2款),這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是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的。根據合同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比如,價格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通過雙方的協議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果壹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則該條款為主要條款;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貨物必須交付到某個地方,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壹般條款
合同通用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幾種:
(壹)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合同類型和性質不需要的、當事人無意使其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比如關於包裹退貨的約定,免責條款都屬於這壹類。
(2)未寫入合同甚至未經當事人協商,而應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合同的明示條款而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對實現合同的目的和功能至關重要。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實現其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於商業習慣而言是不言而喻的,即其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商業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之間系列交易的習慣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壹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而喻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3)故意待定條款。這是壹種合同條款,當事人打算留待以後協商約定,或由第三方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擴展數據:
合同條款的補充也稱為合同漏洞的填補。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
當合同因缺乏必要條款而不能成立時,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填補合同的漏洞,以利於合同的成立。因此,《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125條規定了合同條款的補充。
1.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3.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根據合同使用的詞語、表達方式、合同的相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不壹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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