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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簽訂合同後原合同的效力。

合同變更後,原合同的原有效力不變;原合同如有變更,原合同效力無效,以新合同規定的效力為準。也就是說,如果變更合同,新合同優於舊合同,執行時以新合同為準。

第壹,合同變更後原合同的效力。

(1)合同變更是在維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對合同的某壹項或某壹部分進行變更。因此,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否則將發生違約。

(2)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只在將來生效,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

(3)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二是合同主體變更後原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合同的變更是基於原合同關系的存在,即使變更合同,也不得超越原合同關系,只能在特定情況下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合同沒有變更。

合同變更原則上在以後生效,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的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留同時履行的抗辯權,原合同債權的所有利益和瑕疵仍存在,但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未經保證人或財產保證人同意,擔保不發生效力,財產擔保不如擴大的債權。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合同變更前,因壹方過錯給另壹方造成的損失,雙方沒有約定的,合同變更後,受損失的壹方仍有權要求有過錯的壹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合同條件的改變

1.原合同關系有效。

合同的變更必須基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對於任何不成立或無效的合同都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改變了原合同關系的效力,沒有原合同關系,就沒有變更的對象。合同無效,自始不存在合同關系;合同解除時,自始即失去法律約束力,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關系仍然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更改合同的余地。

2.合同要素已經改變。

為了變更有效的合同,必須變更合同要素。廣義的合同變更不僅指合同主體的變更,還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的變更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法律依據。

在合同法中,合同變更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當事人同意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約定是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如上所述,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對合同進行修改是合同變更的壹種類型。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4.滿足法律要求的方法。

法律要求以某種方式變更合同的,應當遵守該要求。基於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必須由法院或仲裁裁決。當事人同意變更合同時,有時需要書面形式,有時不需要。《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變更是合同履行過程中非常常見的情況。為了彌補原合同中的不足或應對客觀事實的變化,需要及時變更原合同。原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條款仍然有效,變更後的條款以新合同為準。新合同在效力上優於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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